2015年电大刑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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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绩: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专业:法学学号:1513001456784:11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XX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经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他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XX路XX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
2、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XX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对于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构成犯罪2.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奥莫违反我国的由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奥莫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的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国领域的犯罪。山本奥莫和马莫莫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属于在我国境犯罪。同时,山本奥莫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莫莫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奥莫和马莫莫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二题:(案情习莫,男,20岁,莫县农民。习莫与王
4、奥(女,16岁,该县莫中学学生)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地两人的“友情”演变成了“恋情”。2010年5月4日下午,习奥、王奥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都喝了不少啤酒,后又下山道一酒楼接着喝,直至次日零时左右才离开。习莫让王奥回家,王奥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打(指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于是,习莫领着王奥到莫招待所等急了一个房间。两人依偎着看了会电视后,习更要与王奥发生关系,王莫起初不同意,习莫说:“你要连这都不同意,那咱两就算了(只不再谈朋友)”。王莫看到习莫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莫放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8时许,习莫仍在熟睡时,王奥独自离开招待
5、所回了家。王奥因夜不归宿遭到其父母痛斥,被迫说由了自己与习奥之间的关系。王父遂将习莫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览的父母前来“谈判”。“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已习莫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浅见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问题:习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答:王奥的行为与莫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奥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奥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奥负有实施保护更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奥先行的行为使莫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更是儿童,王奥答应他将他带到离
6、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奥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奥应当保护莫的特定义务。王奥有履行保护莫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奥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奥的生命权。并且,王奥的不作为与莫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莫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奥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莫带回到岸边。莫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莫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奥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7、。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莫,男,1989年3月由生,XX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XX市XX镇XX村先后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XX市公安局侦查,这些其放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莫一人所为,应为他觉得防火啥草堆很好玩。问题:奥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奥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
8、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第二题:案情:莫,男,45岁,农民。XX男,15岁,莫之子。莫日,莫见一群农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挖蒿做柴烧,很是生气,遂对XX说:“咱俩从后名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的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藁的人见状四处躲避。XX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里边说“怕什么?谁然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蒿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