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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

上传者:2****5 2022-06-18 02:47:23上传 PPT文件 7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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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掌握国际结算的概念 2.熟悉国际结算工具及其涉及的法律与国际惯例 3.了解各种常用国际货款支付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关键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 保付代理 福费廷 背书 承兑 保证 议付 定义: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主要包括: 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的选择与运用; 各种商业单据的处理与交换;商品货款及劳务价款的索取与偿付; 国际间资金单方面的转移与调拨; 短期或中长期贸易的融资与运营; 信用担保的提供与应用; 国际清算系统及支付体系的建设与运行;

2、国际银行资金的转账与划拨等。 票据概述: 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力的书面凭证,包括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 。 狭义: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 票据特性:设权性、要式性、文义性、无 因性、流通转让性、金钱性、提示性、返还性 、可追索性 票据法系: 广义票据法: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票据的专门立法,又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破产法中关于票据的法律规定。 狭义票据法: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律规范。通常我们所说的票据法指的是狭义的票据法。

3、 目前世界上存在两大票据法系: 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英美法系: 英国票据法 票据的法律系统 法律体法律体系名称系名称英美法英美法大陆法大陆法成法时间1882年法国法系:1643年德国法系:1871年体例重用于习惯、用判例严正成文分类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支票,三者同属一类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持票人权利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当持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持票人不能拥有票据权利,被骗者受损害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被窃者承担伪造背书的风险,受害人是被窃者形

4、式要件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写明票据名称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背书人(Endorser/Indorser)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保证人(Guarantor)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指汇票遭到拒

5、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是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它具有证券性、单一性、双重性三大特点,基本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 票据义务指的是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具有单向性、法定连带性、双重性三个特点 。在票据上负担支付责任的人是债务人,出票人、参加承兑人和保证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定义

6、: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汇票样式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受票人(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第22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第三、确定的金额; 第四、 付款人名称; 第五、收款人名称; 第六、出票日期; 第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保证等。出票 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 出票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做成汇票,并由出票人本

7、人或授权人签名; 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交付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行为,若出票人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汇票就是无效的。对出票人而言,出票签字意味着他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和付款,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而言,则意味着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完全背书完全背书: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记有:背书人的名称并作签章,此外还应记有被背书人的名称。空白背书空白背书: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记载背书人名称并作签章,未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记载带有限制流通的文义,使汇票不可以再流通转让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附

8、有条件的背书:持票人在背书转让汇票时,其背书是带有条件的(Conditional Endorsement)。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除了附有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自己的签章外,委托收款背书还带有类似以下的记载:“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SHANGHAI”,“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SHANGHAI FOR DEPOSIT”,“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SHANGHAI VALUE IN

9、COLLECTION”。设质背书设质背书:是背书人以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做成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设定的质权为权利质权。 指的是汇票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即期汇票:一经提示付款人就要付款,称为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提示时付款人要承兑,称为承兑提示,到期时再进行付款提示。 提示一般要在付款地进行,且要在合理时间内提示。我国规定:必须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一个月,的付款提示期限为自到期日起十日内, 需要承兑的汇票通常有三种:见票后定期汇票;由不与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一经承兑,承兑

10、人就保证他将按汇票的文义来付款,他是主债务人,而且不能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或出票人不存在或未经授权而否认汇票的效力。 但是付款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考虑的时间(承兑时间)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承兑又分为普通承兑和保留承兑,前者指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后者又称为限制性承兑,指的是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汇票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即位

11、付款,它是票据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就叫拒付,也叫做退票。事实上不可能的付款,如破产、死亡等也属于拒付。一旦发生拒付,持票人要及时通知前手,发出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能够说明是哪一张汇票遭退票即可退票通知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依次通知其前手;第二种是持票人通知全体前手。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第一种方法第二种方法BCDEFG 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称为追索。持票人是主债权人,有权向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及其他的债务人追索。持票人可以依背书人的次序,也可越过前手,向其中任何一个债权人请求偿还。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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