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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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知识黄显鸿提纲一、管理体制一、管理体制二、招标行为的法律规范二、招标行为的法律规范三、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三、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范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范五、中标签约的法律规范五、中标签约的法律规范六、招标投标的争议处理六、招标投标的争议处理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一、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管理体制突出问题:(一)市场。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二)运行。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
2、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三)服务。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四)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存在。 一、管理体制(一)国家。分部门监督模式。(二)省级。分部门监督模式。(三)市县。集中监督模式。遵循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管理体制1、综合协调。国家发改委指导和协调。2、分部门监管。 2000招标法第七条,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2000中编办细化并作了分工。2012招标法实施条例予以法规固化。 省级管理体制1、省发改
3、委,指导、协调,并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2、省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3、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1、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四统一”制度规则、平台交易、服务标准、信息公开 。2、省发改委负责综合管理,牵头拟订制度、目录、系统和场所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3、省财政等8部门负责行业监督。4、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本级项目的交易平台。市县管理体制1、招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2、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分行业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对市县另有
4、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肯定了市县集中监督模式。3、省政府255号令部分肯定了现行市县模式。市县要按照255号令进行规范。市县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1、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负责牵头拟订制度、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2、经省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3、交易中心、监管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市县相对集中公共资源处罚权1、相关法律授予有关行业部门实施处罚,属于部门的法定职权。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授予合肥市公管局实施处罚权,
5、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3、其他市县公管局如果要实施处罚,必须通过相对集中处罚权才能实施,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易平台建设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交易平台禁止行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办63号) (一)不得
6、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二)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 (三)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 (四)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 (五)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各
7、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二、招标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1、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7条。招标投标,则是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包括建筑物新、改、扩和相关的装修、修缮、拆
8、除 。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3、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适用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监管)。(二)招标范围1、关系国家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等。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贷项目。施工估算价200万元以上;100货物采购估算价100万元以上;50服务估算价50万元以上。30单项低于前标准,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
9、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招标人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的拨付。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方式1、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招标 ;邀请招标。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2、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政府采购还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询价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中的采购合同条款。(三)招标方式3、招标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
10、已经落实。包括审核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项目审批包括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四)招标代理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质(已取消)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已取消)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已取消)6、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已取消)(四)招标代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职业资格招标师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 国家人社部、发改委发布了管理办法 每年进行一次全国资格考试(四)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在其
11、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 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五)招标行为规范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3、现场踏勘4、澄清修改5、排斥潜在6、投标保证金7、投标有效期8、标底与最高限价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是,公开招标的,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体现了公开原则。二是,邀请招标的,向三个以上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是,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应当一致;四是,指定媒介不得收取费用。五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