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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的公证改革与发展——以公证文书改革作为切入点

上传者:2****5 2022-06-13 21:10:09上传 DOC文件 7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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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新常态下的公证改革与发展以中国公证文书改革作为切入点内容提要:中国公证文书改革缘起于市场经济的推动、公证实践的超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影响以及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需要。当前中国公证文书在格式和理念上仍存在种种问题,笔者建议公证法第32条应作缩小解释,增强定式公证书的适应性,继续扩大要素式公证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体系,制定补正及公证事务类文书格式,积极改变公证服务理念,探索出一条内涵式发展道路。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公证文书改革 缘起 反思 进路“经济新常态”,简单说,就是经济增速放缓,从追求增速转变为追求质量。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这是经济发展阶段性

2、特征的必然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公证行业而言,新常态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如何客观看待经济新常态下当前中国公证改革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如何反思中国公证原有发展模式的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公证的集约化、内涵式发展的路径。由于出具公证文书是公证活动的核心部分,所以就公证活动本身而言,公证文书格式的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拟以中国公证文书改革作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公证文书改革的缘起、问题和未来之进路。一、中国公证文书改革的缘起2000年之前,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均实行统一固定的格式,简称“定式”公证书。2000年3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保全证据类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

3、式的通知(2000)035号,由此启动了公证文书改革的进程。2008年12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扩大了要素式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并推出法律意见书格式。2011年3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对定式公证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如果细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的缘起,以下几点原因不容忽略。(一)市场经济的推动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得各类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其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范围、形式、程度均有着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平面的、僵化的传统定式公证书格式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

4、公证的需求,亟需进行改革。(二)公证实践的超越公证文书的改革并不单纯是形式上的某种改变,而是受到了1990年以来中国公证实践发展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概况为公证实践对原有制度框架、现有公证理论、公证队伍原先定位等三个方面的超越。由于公证机构处在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各种新型的交易行为往往不是先来到法官面前,而是先出现在公证人的面前。公证人必须顺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对众多新型的交易行为及时作出理性、审慎的判断,并创新服务方式、改革证明格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三)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影响中国公证协会于2003年正式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每年都有部分中国公证人被派往法国、德国、意大

5、利等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家考察、学习公证制度和公证业务,联盟的公证人也时常受邀赴中国讲学,大量的拉丁公证业务书籍资料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拉丁公证人的公证理念和工作方法拓宽了中国公证人的视野,原有的师法前苏联模式形成的公证制度框架在不断得到反思,甚至以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和我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为代表的部分公证机构已开始尝试用拉丁公证理念来推进公证业务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是从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渡到了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且证据制度在这一进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依上述法条,举证责任重心已经由人民法院转移到当事人身上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之败诉风险,而在涉讼的各种证据中,公证证据的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足

7、以推翻的情形外,当事人无需就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再行举证,因此,举证责任重心转移既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又为公证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而公证文书改革的推行,正是为了使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得到应有发展,使公证书真正达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明显增强,有助于审判机关更客观、完整地把握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与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相呼应。二、当前中国公证文书在格式和理念上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公证事项无格式可依据的问题亟需解决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机构必须使用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但依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8、均是公证的证明对象。由此,在实务中就会存在有些事项属于公证证明对象,却没有部颁格式可以适用的问题。如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揭牌会现场监督公证、征收地块评估机构抽签公证、房地产销售摇号公证、公司股权承继公证等等。针对这一问题,实务中可以有二种解决途径:第一,参照定式公证书中最相类似的格式,如抚养事实公证和认领亲子公证参照收养公证书格式;第二,参照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最相类似的格式,如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摘牌会现场监督公证参照拍卖公证书格式,征收地块评估机构抽签公证和房地产销售摇号公证参照抽奖公证书格式,公司申请股权承继公证参照继承公证书格式。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以

9、下简称司法部通知)要求,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得随意扩大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适用范围。其他公证事项确需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应提出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并逐级请示报告,经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批准后方可使用。但实际情况是各公证处由于时间及手续上的原因,上述参照格式基本上都没有按照司法部通知要求履行请示报告批准手续,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说应属于违反公证法第32条规定的未使用司法部规定格式制作公证书的情形,而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

10、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我们注意到司法部2011版定式公证书格式中增加了财产权公证、抚养事实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公证书格式,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公证事项无格式可依据的问题。(二)定式公证书改革的成功和缺憾定式公证书的发布对公证业务的规范、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定式公证书固定化、程式化色彩浓厚,公证员照本宣科,难以反映公证程序的推进过程和证明结果的论证逻辑,公证员的思维方式也易陷于僵化,业务能力难以得到提高。虽然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定式公证书格式,内容更加充实、结构更加科学、形式更加灵活,指导性、适用性、科学性进一步增强。但在施行过程

11、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第33式本来仅适用于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原件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非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制作发放的各类证书、奖状或者个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非制式文书的证明不适用本格式,应当酌情适用第34式或者第35式。但由于意大利、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认证上述非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制作发放的各类证书、奖状或者个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非制式文书等公证书时要求证词中必须含有“原件属实”的内容,即只接受第33式,致使该式在实务中的适用范围不得不扩大。此外,新版定式公证书格式还存在第34式证明投标委托书签名、印鉴属实及第35式证明公证书译文与中文相符等证词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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