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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一、修正的犯罪构成概念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根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根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根本的犯罪构成。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以及共同犯罪的容都在刑法总则局部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根本的犯罪构成为根底,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二、成心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首先掌握不同犯罪有不同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其次掌握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预备和中止。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顿;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顿;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到达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起身去进展犯罪
3、,尚属预备。只有进展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顿。但在实行行为完成后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此时犯罪必须尚未完成,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注意有时可能因为*些外部因素中止。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三、未遂犯的种类实行完了的未遂和未实行完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注意不同犯罪形态的处分原则、依据不同。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
4、除处分,未遂犯则只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中止犯的量刑依据(参照物)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1、对象认识错误在成心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一样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一样的依据:是
5、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成心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一样的对象错误。(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当成心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分。2、客体错误在成心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
6、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成心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2)评价或归责:对预定实施的成心罪,成立成心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成心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成
7、心,即不成立成心罪。(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局部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围处分,如以销售假药的成心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成心杀人未遂。(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成心已经实现并承当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成心杀人罪既遂定罪处分即可。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
8、的情况。比拟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成心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4、因果关系的错误成心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2)发生了*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
9、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当成心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如2007年卷二多项选择第54题:*基于杀害*的意思将*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消灭证
10、据而将*扔下悬崖。事后查明,*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三、四一起走来,他想杀三,就朝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识别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识别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识别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成心杀人既遂。理
11、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成心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成心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三)是直接成心,对另一个人(四)是间接成心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行为定一个成心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识别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项选择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的事实认识错误;C成心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
12、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围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成心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成心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6、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分。例如(2004/二/87)甲、乙二人系*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屡次打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
13、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沉重。答案是:甲、乙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分。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成心,是犯罪性质共同或局部共同的前提。成心容上没有共同性,或没有形成犯意联络,自然不可能有犯罪性质共同或局部共同。注意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在司机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2、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成心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
14、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3.过限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成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局部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盗窃商场,甲盗窃后放火销毁罪迹,乙望风不知。甲的放火行为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甲单独对放火行为负责。乙不知情也未实施放火行为,对此不负责任。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甲同时还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这方面的司考真题如: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 l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答案是:甲、乙在盗窃罪围构成共犯;甲成立抢劫罪
15、、乙成立盗窃罪。注意过限的类型:共同伤害中有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中有人单独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在共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中有人重伤或杀害他人的;帮助他人犯罪,实行犯实行过限的。4、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帮助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如:窝藏、包庇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帮助隐匿、消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例如,梁*欲冒充*供销社诈骗*工厂衬衫5000件。并告知周*,让周*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表示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雇车到衬衫厂,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联系的
16、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压价收购1000件衬衫。梁*给周*1.5万元。本案中,梁*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什么疑问,关键是周*、*是否与梁*构成共同犯罪。答案是,周*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周*与梁*事先通谋,承当销赃分工(尽管没有直接实行诈骗行为),以共犯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没有事先通谋,不构成共犯,构成收购赃物罪。5、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又可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15岁
17、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对此,认为人甲属于把(无责任能力者)乙当犯罪工具来使用的情况,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只不过不是直接实行,而是间接实行,故称为间接正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例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一支毒针交给乙护士,谎称是治病的药物,让乙护士给丙注射。乙护士不知是毒药,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医生与乙护士不是共犯。甲医生是间接实行犯。乙护士因为不知情,实为被利用的工具。如果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如医疗事故罪。6、"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行为。对被帮助者(实行犯)而言,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而
18、言,一般主可按从犯处理。通说认为暗中帮助者可成立共犯的。但是被帮助者还是不成立共同犯罪。注意,片面共犯仅限于帮助行为,对共同实行的共同犯罪,不成认片面共犯。在我国很难承受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是共犯。第一,我国通说对共同实行犯要求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意思联络的不成立共犯,属于所谓同时犯。即使有同犯一罪的意思,在共同实行中发生过限行为的,其他共犯人对过限局部也不成立共犯。在共同实行犯上通说严格要求共同成心的立场,排斥了成认片面共同实行犯成立共犯的可能性。第二,从生活的逻辑讲,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一方正实行犯罪,另一方以实行行为在现场相助,彼此还不知情、无沟通的情况十分罕见。假设甲偶然(不期而
19、遇)发现乙正在追杀仇人丙,上前将丙抱住或拦住,让乙能将丙刺死。这样的情形足以认定二人临时形成共犯成心,不是片面的共同实行犯,而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假设更罕见的情形发生,甲偶然发现乙正在追杀仇人丙,上前将丙一拳打翻或一腿绊倒,让乙能及时追上丙将丙刺死。这样情形难说甲的行为是与乙共同实行,可能视为帮助行为更合情理。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20、;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领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展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21、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到达刑事责任年龄。(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因此,凡分则条文中*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
22、或普通主体。其他如成心杀人、成心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讹诈等犯罪的主体。(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
23、体条件的,不能构本钱罪。例:甲为F果品*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经查,该果品*公司是由*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K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其他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除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外,还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等也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因
24、为分则规定的特殊条件通常是"身份,所以也称为"身份犯。刑事责任年龄上的不同限制来自总则的共同规定,因此在年龄上的不同限定,对犯罪主体的归属不发生影响。有8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为年满16周岁,在这方面的差异不影响它们的主体归类。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传统上仅是对自然人犯罪主体所作的分类,故是否单位犯罪主体,也对该种犯罪主体的归类不发生影响。(三)对特殊主体(或称身份限制)应作广义理解常见的是职务或职业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几乎所有的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检察、监管、审判、判决、裁定的执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
25、占、挪用资金)。还包括:(1)国籍。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2)安康状况。如传播性病罪要求主体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3)*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如脱逃罪的主体限定于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不包括被依法关押的未决犯。因此,我们在答复*种犯罪是否是特殊主体或身份犯的问题时,应当知道,只要分则条文对主体在一般条件之外附加了任何限制的,就应该判断它为特殊主体。(4)性别。如强奸罪的主体。(四)特殊主体要"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例如渎职罪要求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
26、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形成或获得的"犯罪的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身份犯。(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因犯罪而形成的地位,不是身份犯。(3)同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身份犯。(4)赌博罪中的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身份犯。其道理是:任何人(普通人)都可以因为实施有组织犯罪(如组织、领导恐惧活动)而构成犯罪,并因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成为主犯或首要分子,说明普通人都可构成该罪成为首要分子,在主
27、体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属于一般主体。相反,特殊主体的犯罪,如贪污罪,普通人不能构成,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说明该罪的主体有特别限制,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五)特殊主体是分则问题,需要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地把握1.一般而言,特殊主体犯罪主要集中在军职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这三章。这三章规定的犯罪除个别犯罪外,均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这一章中,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也都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的犯
28、罪。3.不作为犯肯定也是身份犯。4.有的身份犯,限于"国有单位的人员。如"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身份犯与共犯没有身份者不能构成身份犯,但不排除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1.没有身份者
29、不能成立身份犯。因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就是在一般主体的根底上添加了身份的限制,故该身份成为构成该罪的特有主体要件。如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单位职工,如果行为人不是单位职工,不能构成该罪。例:甲公司交给乙50万元托其买房,乙将该款据为己有、拒不交还。乙不是甲公司的职工,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构成侵占罪。2.没有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如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限定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刑法"规定外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共犯论,这个"是指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这个"外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成立贪污罪,非国家工作
30、人员帮助、其贪污的,成立贪污罪共犯。例:甲男指使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女友乙,借到金库取款之机窃取库款,装在饭盒里,乘午餐时交给前来银行门口接应的甲,然后甲将预备好的两边蒙上真钞的与钞票大小相仿的纸叠交给乙,放回金库掩盖。乙属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甲构成贪污罪(共犯)。3.特殊主体的限制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的,即只有具备身份条件的人才能完整实施该罪的实行行为。如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完整实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故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的场
31、合,必须有一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没有身份的人可因为其帮助、受贿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七)不真正的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真正的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是构成犯罪特殊主体要件的身份,没有该身份不可能完整实施该罪的实行行为,不可能单独成立该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单独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因此,也可以说真正的身份犯是定罪意义上的身份犯。不真正的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是处以较重刑罚的条件。是否具有该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影响到处分的轻重。例:"刑法&
32、quot;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刑法"第245条之罪属于一般主体犯罪,但假设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条之罪的,"从重处分。在此处,特殊身份是从重处分的情节,而不是定罪的要件,只对处分轻重发生影响,故被称为(刑罚)"处分轻重的身份。类似条款还有:1.第243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分。2.第238条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非法拘禁罪及其转化为成心杀人罪或成心伤害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分。3.第349条第2款:"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规定从重处分。4.第307条第3款:"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消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分。注意,因为身份而从重处分的,有的需要利用或滥用职权,如第245条第2款、第238条第4款,但有的则不问是否利用职权,如第307条第3款、第243条第2款。.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