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



《自然人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然人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44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朱文伯朱文伯朱昂梓朱昂梓 按照一般原理,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如果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国际社会中,由于各国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因而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和能力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对于这种法律冲突,须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 行为能力的有无,一般由各国民法来规定,根据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
2、,一般把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发育不正常的人提供一种保护,使其所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保护民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问题:主要有哪些因素导致各国自然人行为能力规定的差异,进而导致了国际私法领域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产生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年龄因素 二是生理和心理因素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各国的规定有着较大的差异。年龄因素 各国立法大多规定,必须是已达成年年龄的人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则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3、力人。 所以可以说年龄因素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成年年龄标准,二是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1)自然人应达到何年龄才算成年,各国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英国、法国规定满18岁为成年 日本、瑞士规定满20岁为成年 新加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 意大利规定满24岁为成年 荷兰、墨西哥规定满23为成年 奥地利规定满24岁为成年 丹麦、墨西哥、智力规定满35岁为成年 (2)关于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各国规定也不完全相同 不少国家规定未满7周岁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已满7周岁未达成年年龄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独立进
4、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因此,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各国划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不同年龄标准,很容易引起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生理或心理因素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已达成年年龄的人,如果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可以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被称为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制度。 由于各国对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 因此,也会引起自然人行为
5、能力的法律冲突。 以上,各国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冲突时,我们在面对该怎样确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哪一方的法律,不可避免的,我们要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一般原则是依照自然人的属人法。 依照自然人的属人法这一原则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早在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就已经提出,后来得到各国普遍的承认和采用 关于自然人的属人法,长期以来,有两大对峙的派别存在: 其一,以自然人国籍所属国为连接点的属人法习惯性地被称为 当事人的本国法 其
6、二,以自然人住所的为连接点的属人法被称为 当事人住所地法本国法采纳本国法的理由 相对住所而言,国家更稳定而具有持久性 以国家为连接点虽然产生一定的冲突,但低于以住所地为连接点的情况,因为关于住所和居所的观念,各国往往并不一致 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尊重了当事人所属国的主权,且有利于该国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住所地法采纳住所地的理由1. 从实际情况分析,采纳住所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均为复合法域国家在这种国家中以本国法无实际意义,以住所地法决定人的行为能力较为妥善2. 以本国法为连接点具有政治性,住所具有民事性,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借此确定一个人的权利义务所应适用的法律更具现实性 如
7、上述所介绍的,自然人的属人法有两个派别,因此在现实中,各国对自然人的属人法的理解也有两种,而在依照属人法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时,国际上相应的也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希腊、波兰、泰国、日本、韩国等持这种主张。 另一种主张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住所地法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丹麦、挪威、冰岛和南美洲的部分国家采取这种主张。 但是无论是本国法还是住所地法,都属于属人法范畴,按照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其属人法有行为能力,则其无论在何处都被视为有行为能力人;反之,若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被视
8、为无行为能力人。 这一原则的本意,在于保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从身心的成熟状况来看,地理条件对人的成长影响很大。所以适用对自然人的成联系密切的属人法更能起到保护的目的。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如果绝对的适用这一原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的两个理由。 首先,随着近现代跨国经济贸易的开展,人们有权要求国内民事交往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需要寻求国际交易的安全而不受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干扰和破环。 此外,如果在每项外国人和内国人的交易中都要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行为能力,那就需要一一调查当事人所属国的不同规定,这将大大有碍于交易的便利。 为此,许多国家在当事人的行为能
9、力问题上不仅适用属人法,同时也选择适用行为地法。 这一例外规定,可以理解为:外国人在内国为民事行为时,如果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依其内国法为有行为能力的,同样认定其为有行为能力。 这样可以公平地保护行为地法律关系的稳定。 这种例外的规定首先出现在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该法典规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当时指住所地法)或依缔约地法有行为能力,便应被认为有行为能力。 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处理李查蒂案(Lizards Case)便是国际上关于这方面最早的著名案例之一。 李查蒂是墨西哥人,他22岁时,在法国巴黎向法国伤人购买了一批价值8万法郎的珠宝,后来他拒绝付款并主张合同无效,
10、理由是,依其本国法即墨西哥法,25岁为成年,他仅22岁,无缔约能力。而依当时法国法的规定,21岁为成年,李查蒂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缔约能力,合同应合法有效。法国商人遂向法国法院起诉。 法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法国人并无知悉所有外国的不同法律以及其有未成年与未成年规定的必要,只要法国人无轻率或不谨慎,且以善意与之交易者,其缔结的契约应属有效。 尔后,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能力或限制能力,而依德国法为有能力者,就其在德国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有能力。” 德国法中的这种规定,后来被其他国家的立法所效仿,迄今为止,不少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都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