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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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第二节第二节 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 则和主要内容则和主要内容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5.6.第五节第五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第六节第六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 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2、v 2.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则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 1.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v 3.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4号) v 4.4.部局规范性文件部局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 1.第一节第一节 立法背景立法背景v 1.目的和意义目的和意义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旨在通过引
3、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 v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 能力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v 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2)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3)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2.第二节第二节 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路、原则和主要内容v 1.1.等级划分等级划分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能力等级采用了双重复合式划分标准,依据其作业水域范围的大小和应对污染事故种类的不同,按照能力递减方式分为四级。其中: 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
4、服务; 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 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1 2.1基本程序基本程序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程序主要有6个步骤: 一是单位在满足条件后主动申请; 二是海事局受理; 三是对受理后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适用于一、二级)和海事局组织现场核验; 四是形成初步结论(适用于一级),上
5、报批准; 五是发证; 六是统一公布。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2 2.2资质许可条件资质许可条件应急规定第18条设定了资质许可的条件,即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即应急规定的附件)的规定;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要求集中体现在应急规定附件以及评价导则中。 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32.3提交材料的
6、要求及受理提交材料的要求及受理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书; 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 经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对于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海事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包括行政许可法、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等),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
7、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42.4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 2.4.1 专家的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掌握应急设备的专家和熟悉应急管理的专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必要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操作检查或者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评价情况进行说明。 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42.4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 2.4.2 质量控制
8、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在评价导则中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一是对专家提出了保密及廉政要求 ; 二是专家个人意见的表述 ; 三是跟踪记录 。 2.4.3 现场核验 根据应急规定,海事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进行现场核验。 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5 2.5 证书证书 发证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证书由部局统一印制,一级单位的证书由部局颁发,其它等级的证书由直属局颁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级、服务区域、有效期
9、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 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5 2.5 证书证书 换证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 资质证书原件;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总结。 收到材料后,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发证程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需要对其应急清污能
10、力重新进行评价。 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2.2.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2.5 2.5 证书证书 变更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法人依法终止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v 3.日常监管及年审日常监管及年审
1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年度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1.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3.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4.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情况。3.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v 1.1.船舶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约的对应关系船舶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约的对应关系船舶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等级对照表4.船舶类型服务区域单位等级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