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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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涵养地下水源,保持泉
水常年喷涌,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区(含济南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的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
控制与利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城区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管
理、城市园林、林业、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综合利用、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
用、排”等工程措施,减少雨水径流量,确保建设后雨水径流量不超
过建设前雨水径流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应当发挥山水林田湖
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
的渗透作用和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实现城市水体的
自然循环。
第六条 鼓励、支持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
备,不断提高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水平。
第七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海绵
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纳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相关内容。
第八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按照海绵
城市建设总体要求,落实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指标内容。
第十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
水 系 统构 建( 试行 )》、《 建 筑与 小区 雨 水利 用工 程技 术 规范》
(GB50400-2006)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并体现源头减排、
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设计理念。
第十二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应当纳入排水工程设计,作
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当包括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系数计算书、外排雨水量计算书、雨水径
流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置图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施工应当依法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
工。
第十四条 建设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涵养地下水源,保持泉
水常年喷涌,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区(含济南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的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
控制与利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城区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管
理、城市园林、林业、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综合利用、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
用、排”等工程措施,减少雨水径流量,确保建设后雨水径流量不超
过建设前雨水径流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应当发挥山水林田湖
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
的渗透作用和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实现城市水体的
自然循环。
第六条 鼓励、支持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
备,不断提高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水平。
第七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海绵
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纳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相关内容。
第八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按照海绵
城市建设总体要求,落实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指标内容。
第十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
水 系 统构 建( 试行 )》、《 建 筑与 小区 雨 水利 用工 程技 术 规范》
(GB50400-2006)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并体现源头减排、
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设计理念。
第十二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应当纳入排水工程设计,作
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当包括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系数计算书、外排雨水量计算书、雨水径
流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置图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施工应当依法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
工。
第十四条 建设
济南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