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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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14:14:11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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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doc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浅谈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作者 奚俊荣 引论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 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 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 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 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一一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 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 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 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 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 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 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 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 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 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 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 即跳槽.
2、 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 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 往外掏培训费.
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 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
浅谈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作者 奚俊荣 引论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 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 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 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 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一一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 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 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 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 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 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 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 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 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 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 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
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 即跳槽.
2、 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 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 往外掏培训费.
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 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
浅谈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