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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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 号)
http://www.lnprice.gov.cn/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
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
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 14 项、合并 31 项收费项目。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
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 10%。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
际监测费用的 15%和 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
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
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
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
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辽价函[2011]143 号文
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
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2014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 现场 采样 及现 场测 试收 费标 准
(一 )水 质 采 样 及 测 试
标 准 单 位 : 元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采样方法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l 地表水 8.1 1、夜间采样加收50%。
2 地下水 水样 瞬时样 点、次、项 8.1 2、采样点位、频次、项目
3 海水
http://www.lnprice.gov.cn/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
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
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 14 项、合并 31 项收费项目。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
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 10%。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
际监测费用的 15%和 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
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
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
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
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辽价函[2011]143 号文
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
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2014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 现场 采样 及现 场测 试收 费标 准
(一 )水 质 采 样 及 测 试
标 准 单 位 : 元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采样方法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l 地表水 8.1 1、夜间采样加收50%。
2 地下水 水样 瞬时样 点、次、项 8.1 2、采样点位、频次、项目
3 海水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