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监护权纠纷【裁判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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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20:07:03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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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监护权纠纷
26监护权纠纷
本文整理监护权纠纷的裁判依据。
20210101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 理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 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 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 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 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 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 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 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 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
26监护权纠纷
本文整理监护权纠纷的裁判依据。
20210101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 理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 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 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 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 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 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 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 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 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
26监护权纠纷【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