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模式的探索.doc
上传者:tiros009
2022-07-21 17:49:40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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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模式的探索
鲍金生 白世明 林赤辉 一、引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护是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法人(项目承担单位)以委托等方式确定管护组织和个人,管护组织或个人按照业主单位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土地、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林网等进行管理、养护的行为。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主要涉及两个层面:即管理与维护。加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是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保证投资效果、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区已在项目后期管护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土地整理这项被广大人民群众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伟大事业能够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我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影响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建设后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能力。为了能够使项目建设后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益,确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本文从分析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现状入手,结合国内其他省市在项目管护中取得的经验,研究和探索未来我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的发展之路。
二、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现状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从目前的进展状况来看,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总体呈良好发展的态势,各地区已经摸索出了适合自己的项目工程管护模式,总结出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宝贵经验,为项目发挥其效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实际管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整理事业的良性发展。现对目前项目管护中存在的主要代表性问题分析如下:
(一)项目后期管护主体不明确。出现“无人管理”现象
项目建成后,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具体落实项目后期的管护任务。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单项工程的划分,采取委托、移交等多种形式确定项目后期具体管护者,由项目具体管护者进行项目的后期管护任务。在此过程中,要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保证项目后期管护落实到具体管护责任人。在我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刚刚开展的时候,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出现过此类问题。
(二)责、权、利不明确,导致后期管护工作因无管护资金来源而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与与具体管护主体在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双方要严格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不得违约。在个别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中,由于没有落实双方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使项目后期管护因无资金来源而终止。
(三)没有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出现随意毁坏工程设施、盗窃破坏机电设备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目常的项管护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该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把项目管护与农村经济利益挂钩,与农民切身利益相结合,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他们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同时完善项目管护的各项制度及引进司法机制,杜绝对项目管护工作不利的行为。
三、国内其他省市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中的先进经验
(一)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三加制”的后期管护模式
南漳县在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上,采取以“责任制+共有制+拍卖制”模式对项目实施后期管护,较好地解决了项目管护难题,保证了土地整理成果得到持久的维护,真正使土地开发整理的效益性、持久性、惠民性得到了落实。
该县采取的“三加制”管护模式,就是将落实管护责任制、产权利益共有制、管护经费源于拍卖制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强化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的后期管护。他们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逐步把项目产权利益共有制和管护经费源于拍卖制融入到一起,使“三加制”管护模式日趋完善。
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上,该县规定:建设项目在未经验收前,其建筑设施由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管理、维护和修缮: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指挥部迅速与当地乡镇、村签订管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项目区内的所有主渠交由项目区所在地的水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和修缮:项目区内的所有农渠交由村委会集体管理、维护:对项目区内小型堰塘、泵站等单体设施的经营权,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拍卖,以承包管理或联营的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项目区内的渠道、道路的林网实行分段公开拍卖给农户落实管护主体,使项目区的所有设施真正得到管护。
在管护经费的落实上,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以合同制的形式约定地方政府水利水务中心每年在收取的水费中按照8%的标准,提取末端沟渠维修费,交给村集体管理使用,作为项目区农渠等大型水利设施的管护费用:二是以拍卖制的形式将项目区单体水利设施经营权拍卖,所得的款项由村集体管理使用,用于项目区农渠、桥、涵等小型设施的
鲍金生 白世明 林赤辉 一、引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护是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法人(项目承担单位)以委托等方式确定管护组织和个人,管护组织或个人按照业主单位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土地、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林网等进行管理、养护的行为。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主要涉及两个层面:即管理与维护。加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是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保证投资效果、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区已在项目后期管护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土地整理这项被广大人民群众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伟大事业能够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我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影响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建设后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能力。为了能够使项目建设后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益,确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本文从分析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现状入手,结合国内其他省市在项目管护中取得的经验,研究和探索未来我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的发展之路。
二、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现状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从目前的进展状况来看,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总体呈良好发展的态势,各地区已经摸索出了适合自己的项目工程管护模式,总结出了许多独具特色的宝贵经验,为项目发挥其效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实际管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整理事业的良性发展。现对目前项目管护中存在的主要代表性问题分析如下:
(一)项目后期管护主体不明确。出现“无人管理”现象
项目建成后,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具体落实项目后期的管护任务。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单项工程的划分,采取委托、移交等多种形式确定项目后期具体管护者,由项目具体管护者进行项目的后期管护任务。在此过程中,要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保证项目后期管护落实到具体管护责任人。在我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刚刚开展的时候,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出现过此类问题。
(二)责、权、利不明确,导致后期管护工作因无管护资金来源而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与与具体管护主体在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双方要严格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不得违约。在个别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中,由于没有落实双方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使项目后期管护因无资金来源而终止。
(三)没有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出现随意毁坏工程设施、盗窃破坏机电设备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目常的项管护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该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把项目管护与农村经济利益挂钩,与农民切身利益相结合,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他们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同时完善项目管护的各项制度及引进司法机制,杜绝对项目管护工作不利的行为。
三、国内其他省市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中的先进经验
(一)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三加制”的后期管护模式
南漳县在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上,采取以“责任制+共有制+拍卖制”模式对项目实施后期管护,较好地解决了项目管护难题,保证了土地整理成果得到持久的维护,真正使土地开发整理的效益性、持久性、惠民性得到了落实。
该县采取的“三加制”管护模式,就是将落实管护责任制、产权利益共有制、管护经费源于拍卖制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强化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的后期管护。他们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逐步把项目产权利益共有制和管护经费源于拍卖制融入到一起,使“三加制”管护模式日趋完善。
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上,该县规定:建设项目在未经验收前,其建筑设施由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管理、维护和修缮: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指挥部迅速与当地乡镇、村签订管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项目区内的所有主渠交由项目区所在地的水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和修缮:项目区内的所有农渠交由村委会集体管理、维护:对项目区内小型堰塘、泵站等单体设施的经营权,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拍卖,以承包管理或联营的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项目区内的渠道、道路的林网实行分段公开拍卖给农户落实管护主体,使项目区的所有设施真正得到管护。
在管护经费的落实上,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以合同制的形式约定地方政府水利水务中心每年在收取的水费中按照8%的标准,提取末端沟渠维修费,交给村集体管理使用,作为项目区农渠等大型水利设施的管护费用:二是以拍卖制的形式将项目区单体水利设施经营权拍卖,所得的款项由村集体管理使用,用于项目区农渠、桥、涵等小型设施的
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模式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