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同履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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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03:10:23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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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概述
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论上****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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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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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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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
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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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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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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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安抗辩权 (一)定义: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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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以膻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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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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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论上****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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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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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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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
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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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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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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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安抗辩权 (一)定义: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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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以膻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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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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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