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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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01:36:13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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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 年 6 月 22 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7 月 28 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引
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
: .
出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 年 6 月 22 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7 月 28 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引
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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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