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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的暂行规定.pdf

上传者:guoxiachuanyue008 2022-06-02 23:45:37上传 PDF文件 163 KB
江苏大校[2003]138号
江苏大学关于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的暂行规定
全校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对从事放射性工作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发放工作,根据原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
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范围:
从事接触放射性元素、化学及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学人
员、科研人员、保管人员和长期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参加实验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发放等级:
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附件一)、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
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分
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附件二)。
三、发放标准:
营养保健费月发放标准为:甲级30 元,乙级25 元,丙级20 元,丁级12 元。
四、发放办法:
1、享受营养保健人员,每天在有毒有害环境中超过四小时者按一天计算,二至四小时者按
半天计算,不足两小时者不计。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者仍按一天计算。
2、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当月实际接触天数累计半个月以上者,可享受全月营养保健
费;不足半个月,按月保健费标准一半发放。
3、凡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工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标准营养保
健费。
4、从事 X 衍射、放射性核素研究、实验教学、测试工作的直接上机者,寒暑假期间营养保
健费照发;工作一年后,若调至非放射性工作岗位,可保留享受3 个月的营养保健费;第二次享
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延发营养费的三个月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对于从事其它有害工作
人员,如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不再享受营养保健费。
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
病休期间可享受原等级营养保健费;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的人员,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
毒住院者,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等级营养保健费。
6、病假、事假、探亲假、脱产学****出差或临时调至非有害工种岗位的,应停发营养保健
费。
7、外出实****进修或协作人员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可享受相应标准的营养保健费,
由接受单位出具证明(写明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种),本校派出单位发放。
8、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可享受相
应标准的营养保健费。
五、审批程序及手续:
每学期末,各单位(包括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应统计好本单位接触有毒有害工
种及人数,填写《江苏大学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表》(附件三),单位负责人
签字,连同平时考勤表一并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实验管理科核定各工种可享受营养保健费的人
数、等级,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发放营养保健费。
六、经费开支渠道:
1、教学、实验、科研及教辅人员从校专项经费中列支;
2、属于创收性质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项目从创收经费中列支;
4、研究生从研究生经费或导师科研经费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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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https://www.taodocs.com/p-690434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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