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汇编.docx
上传者:夜紫儿
2022-06-15 19:18:40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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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汇编
【篇一】2022年一级建筑师考试《工程法规》学问点:建立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立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立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洁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治理
无因治理,是指治理人员和效劳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托付,自觉为他人治理事务或供应效劳。无因治理在治理人员或效劳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治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治理之债。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推断属于哪个债,有几个小技巧,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共享: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身损害的,确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篇二】2022年一级建筑师考试《工程法规》学问点:担保制度
一、保证
1.理解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
2.考试重点
考试常考保证方式,假如没有商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保证。此外还需把握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技能提升
保证是人的保证,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二、抵押
1.理解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商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考试重点
重点把握:(1)抵押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可以比照记忆物权变动相关学问点进展把握。(2)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考试会直接考察以上内容,所以需要精确记忆。(3)抵押权的清偿挨次:登记>未登记;都登记/都未登记
【篇一】2022年一级建筑师考试《工程法规》学问点:建立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立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立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洁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治理
无因治理,是指治理人员和效劳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托付,自觉为他人治理事务或供应效劳。无因治理在治理人员或效劳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治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治理之债。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推断属于哪个债,有几个小技巧,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共享: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身损害的,确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篇二】2022年一级建筑师考试《工程法规》学问点:担保制度
一、保证
1.理解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
2.考试重点
考试常考保证方式,假如没有商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保证。此外还需把握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技能提升
保证是人的保证,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二、抵押
1.理解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商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考试重点
重点把握:(1)抵押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可以比照记忆物权变动相关学问点进展把握。(2)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考试会直接考察以上内容,所以需要精确记忆。(3)抵押权的清偿挨次:登记>未登记;都登记/都未登记
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