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职业化发展之浅思.doc
上传者:小雄
2022-07-06 20:41:01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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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职业化发展之浅思.doc书记员职业化发展之浅思
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 管理制度(试行)》的颁布为标志,已经从理论界的探讨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实践。如果说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是促进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外部力量,书记员自身朝 着职业化发展方向努力则是促使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外因必然要通过内因才能 最终发挥作用,而内在动力的形成既需要社会的、制度的因素促成,也需要思想的、观念 的引导。本文拟从书记员职业化发展话题提出的原因入手,考察我国书记员演化的历史和 域外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发展,从纵横两方面比较探析书记员今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分析 影响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原因,探讨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方法基础,以期抛砖引玉,有助 于书记员职业化建设发展。
一、话题的提出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书记员管理制度 项下内容空白;也许这一制度构建上的先天不足预示着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缺失会成为一项 阻却法官职业化制度体系完善构建的制约因素。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实践中的推进,在 法院内部,尤其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早,思考较多的法院,在实践中遭遇了书记 员队伍管理无章可循、发展无路可依,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较慢,影响法官职业化发展进程 的情况。随着对审判活动规律研究的深入,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探索书记员发展道路日 益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在这样的背景下,书记员职业化建设的话题应时而 生,并逐渐作为构建法官职业化建设配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受到重视。笔者以为,书 记员职业化建设的提出,有着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商品经济活动高度发达,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
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日益成为一种专门性的技 术活动,非具有良好法律知识背景,受过专门法律职业训练的专门人员不能胜任。在适应 这一社会历史变化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化建设既作为一种目标,更作为一种手段,成为中 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种历史性的选择。然而,法官职业化建设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宏大工 程,既需要外部政治的、社会的力量支持,也需要内部的系统的、制度的建构。在这种宏 大的系统构建中,书记员因其特有的职业特性和对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辅助功能,使书记 员职业化建设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换言之,书记员队伍发展必须 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否则不重视甚至忽略书记员的职业化建设,势必影响甚至拖累 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进程。
2、 法官中立性的客观需要。司法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负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职 能。法官的中立性一方面取决于其职业技能和社会经验的积累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一 种制度构建出的人为环境的阻隔。前者取决于法官所受的职业训练和自我努力,而后者则 更多倚重于专门人员的支持。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活动为目的, 包括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这其中负担大量程序性工作 的书记员无疑是与审判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专门人员之一。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转和法官中 立地位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赖于书记员这支专门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3、 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内在要求。在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中,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 绝对主体,居于中心地位,以自己的知识和智力,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助理以其知识和 能力为法官案件处理提供智力支持。而诉讼程序性工作则主要由书记员完成。诉讼程序性 工作能否合法、正常、有序、高效地组织和推进,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诉讼程序性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完成该项工作的主体——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 低。因此,用职业化的标准来规范和要求书记员的工作,使书记员的工作符合职业化书记
员的工作要求,最终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将是推进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重要保 障因素之一。
二、书记员管理制度纵横比较一***我国书记员的发展方向
(-)建国以来书记员的演化发展
建国后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演化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建国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这一阶段法院案件审判的主要方式是就地审判,也就 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二是公审。从工作职责看,书记员从事记录、调查、立卷、整卷、 订卷、归档等工作。从工作量看,当时注重调查和调解,个案要经过数次调查、调解、开 庭,工作量不少,但案件总量很少,书记员的工作总量不大。从工作性质看,那时候的书 记员相当于审判员的跟班,与审判人员不仅是徒弟与师傅的关系,在建国之初可能还是士 兵与长官的关系,书记员处于被锻炼、被训导、被指挥的地位,与审判员在法院系统是一 种特殊的等级关系。从知识结构看,那时书记员没有什么知识结构要求
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 管理制度(试行)》的颁布为标志,已经从理论界的探讨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实践。如果说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是促进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外部力量,书记员自身朝 着职业化发展方向努力则是促使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外因必然要通过内因才能 最终发挥作用,而内在动力的形成既需要社会的、制度的因素促成,也需要思想的、观念 的引导。本文拟从书记员职业化发展话题提出的原因入手,考察我国书记员演化的历史和 域外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发展,从纵横两方面比较探析书记员今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分析 影响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原因,探讨书记员职业化发展的方法基础,以期抛砖引玉,有助 于书记员职业化建设发展。
一、话题的提出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书记员管理制度 项下内容空白;也许这一制度构建上的先天不足预示着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缺失会成为一项 阻却法官职业化制度体系完善构建的制约因素。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实践中的推进,在 法院内部,尤其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早,思考较多的法院,在实践中遭遇了书记 员队伍管理无章可循、发展无路可依,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较慢,影响法官职业化发展进程 的情况。随着对审判活动规律研究的深入,重视书记员队伍建设,探索书记员发展道路日 益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在这样的背景下,书记员职业化建设的话题应时而 生,并逐渐作为构建法官职业化建设配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受到重视。笔者以为,书 记员职业化建设的提出,有着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商品经济活动高度发达,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
化、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日益成为一种专门性的技 术活动,非具有良好法律知识背景,受过专门法律职业训练的专门人员不能胜任。在适应 这一社会历史变化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化建设既作为一种目标,更作为一种手段,成为中 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种历史性的选择。然而,法官职业化建设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宏大工 程,既需要外部政治的、社会的力量支持,也需要内部的系统的、制度的建构。在这种宏 大的系统构建中,书记员因其特有的职业特性和对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辅助功能,使书记 员职业化建设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换言之,书记员队伍发展必须 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否则不重视甚至忽略书记员的职业化建设,势必影响甚至拖累 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进程。
2、 法官中立性的客观需要。司法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负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职 能。法官的中立性一方面取决于其职业技能和社会经验的积累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一 种制度构建出的人为环境的阻隔。前者取决于法官所受的职业训练和自我努力,而后者则 更多倚重于专门人员的支持。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活动为目的, 包括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这其中负担大量程序性工作 的书记员无疑是与审判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专门人员之一。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转和法官中 立地位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赖于书记员这支专门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3、 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内在要求。在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中,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 绝对主体,居于中心地位,以自己的知识和智力,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助理以其知识和 能力为法官案件处理提供智力支持。而诉讼程序性工作则主要由书记员完成。诉讼程序性 工作能否合法、正常、有序、高效地组织和推进,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诉讼程序性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完成该项工作的主体——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 低。因此,用职业化的标准来规范和要求书记员的工作,使书记员的工作符合职业化书记
员的工作要求,最终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将是推进诉讼活动高效进行的重要保 障因素之一。
二、书记员管理制度纵横比较一***我国书记员的发展方向
(-)建国以来书记员的演化发展
建国后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演化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建国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这一阶段法院案件审判的主要方式是就地审判,也就 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二是公审。从工作职责看,书记员从事记录、调查、立卷、整卷、 订卷、归档等工作。从工作量看,当时注重调查和调解,个案要经过数次调查、调解、开 庭,工作量不少,但案件总量很少,书记员的工作总量不大。从工作性质看,那时候的书 记员相当于审判员的跟班,与审判人员不仅是徒弟与师傅的关系,在建国之初可能还是士 兵与长官的关系,书记员处于被锻炼、被训导、被指挥的地位,与审判员在法院系统是一 种特殊的等级关系。从知识结构看,那时书记员没有什么知识结构要求
书记员职业化发展之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