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课件 第四章 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的缘起及其发展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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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8:55:17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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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的缘起及其发展
第一节 植物发明法律保护的最初探索
第二节 从UPOV公约到欧洲专利公约
第三节 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与品种权
保护的协调
第四节 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机制
第五章 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节 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制定
第二节 欧共体品种权的授权要件
第三节 欧共体品种权的权利行使与限制
第四节 欧共体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
第六章 欧洲专利局植物发明专利保护实践
第一节 繁殖材料和杂交植物可以获得专
利保护
第二节 植物细胞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第三节 转基因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第四节 欧洲专利局关于植物发明保护的
立场
第七章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
第一节 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的制定
第二节 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第三节 生物材料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四节 强制交叉许可制度
第五节 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的影响
本编小结: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
第二编 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
尽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为植物发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但欧洲各国对于如何保护植物发明问题的讨论,早在制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时就已经开始了。但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欧洲选择了一种不同于美国的植物品种保护方式,通过缔结《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开辟了一条独立于传统专利的保护道路,即采用专门的育种者权保护制度来激励植物育种创新以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毋庸置疑,欧洲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制度的发源地。
本编分四章讨论欧盟植物发明的保护问题:首先考察欧洲对植物育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历史,探究欧洲当时缔结UPOV公约,采用育种者权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原因及其背后推动力量;其次以《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2100/94)为例,考察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情况、欧盟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再次以欧洲专利局的有关植物发明保护实践为例,通过若干案例来讨论欧洲专利局对植物发明保护的立场演变;最后以《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为主导,讨论欧盟目前对与植物发明有关的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态度,尤其关注欧盟新品种保护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一节 植物发明法律保护的最初探索
一、巴黎公约
二、法国的私人财产权保护 三、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英国的植物品种保护
五、其他欧洲国家对植物育种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从UPOV公约到欧洲专利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二、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
三、欧洲专利公约
第三节 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的协调
一、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的讨论
二、欧洲专利局的实践
三、欧共体委员会的态度
第四节 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机制
一、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二、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与成员国植物品种保护
三、欧共体植物品种权保护与种子监管
四、欧共体植物品种权的申请与授权
第四章 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的缘起及其发展
洲国家为植物育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随后各国开始了通过私法保护植物育种创新的尝试,直到1961年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公约),选择独立于专利权的育种者权为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提供保护。如果说UPOV公约是欧盟现行植物保护制度的真正起源,那么欧洲国家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为植物相关的发明(plant relventions)提供保护所做的一切努力和尝试则是促成UPOV公约诞生的重要基础。
本章主要考察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历史,旨在探究欧洲国家是如何从模糊地要求为植物有关发明的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转变为明确地为植物品种保护,如何从传统的专利保护发明的思维转变为专门寻求体系(suigeneris system)为植物品种的发明提供保护,以及促成UPOV公约文本的不断修订直至《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的出台。
第一节 植物发明法律保护的最初探索
第二节 从UPOV公约到欧洲专利公约
第三节 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与品种权
保护的协调
第四节 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机制
第五章 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节 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制定
第二节 欧共体品种权的授权要件
第三节 欧共体品种权的权利行使与限制
第四节 欧共体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
第六章 欧洲专利局植物发明专利保护实践
第一节 繁殖材料和杂交植物可以获得专
利保护
第二节 植物细胞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第三节 转基因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第四节 欧洲专利局关于植物发明保护的
立场
第七章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
第一节 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的制定
第二节 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第三节 生物材料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四节 强制交叉许可制度
第五节 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的影响
本编小结: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
第二编 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
尽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为植物发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但欧洲各国对于如何保护植物发明问题的讨论,早在制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时就已经开始了。但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欧洲选择了一种不同于美国的植物品种保护方式,通过缔结《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开辟了一条独立于传统专利的保护道路,即采用专门的育种者权保护制度来激励植物育种创新以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毋庸置疑,欧洲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制度的发源地。
本编分四章讨论欧盟植物发明的保护问题:首先考察欧洲对植物育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历史,探究欧洲当时缔结UPOV公约,采用育种者权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原因及其背后推动力量;其次以《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2100/94)为例,考察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情况、欧盟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再次以欧洲专利局的有关植物发明保护实践为例,通过若干案例来讨论欧洲专利局对植物发明保护的立场演变;最后以《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为主导,讨论欧盟目前对与植物发明有关的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态度,尤其关注欧盟新品种保护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一节 植物发明法律保护的最初探索
一、巴黎公约
二、法国的私人财产权保护 三、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英国的植物品种保护
五、其他欧洲国家对植物育种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从UPOV公约到欧洲专利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二、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
三、欧洲专利公约
第三节 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的协调
一、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的讨论
二、欧洲专利局的实践
三、欧共体委员会的态度
第四节 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机制
一、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二、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与成员国植物品种保护
三、欧共体植物品种权保护与种子监管
四、欧共体植物品种权的申请与授权
第四章 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的缘起及其发展
洲国家为植物育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随后各国开始了通过私法保护植物育种创新的尝试,直到1961年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公约),选择独立于专利权的育种者权为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提供保护。如果说UPOV公约是欧盟现行植物保护制度的真正起源,那么欧洲国家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为植物相关的发明(plant relventions)提供保护所做的一切努力和尝试则是促成UPOV公约诞生的重要基础。
本章主要考察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历史,旨在探究欧洲国家是如何从模糊地要求为植物有关发明的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转变为明确地为植物品种保护,如何从传统的专利保护发明的思维转变为专门寻求体系(suigeneris system)为植物品种的发明提供保护,以及促成UPOV公约文本的不断修订直至《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的出台。
种子法律法规课件 第四章 欧洲植物品种保护的缘起及其发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