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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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9:01:03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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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合集.doc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合集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货款总额为:巻拾陆万集仟元整(大写人民币:367000元)二、货款结算
1、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2、 甲方开户行账号: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达到甲方账户后,甲 方于三天内发出货物及一个月内提***。
三、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四、 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方代表:
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欧阳某某诉上海某置地集团有 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抵 押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当事人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以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保证。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此种方式并不适 用《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流质条款禁止的规定,亦不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性 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此种形式系为了变相规避有关禁止流质条款的适用,还需 对其进一步进行制度规范。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0日,欧阳某某与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欧阳某某向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年息24%,期限一年。次日, 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欧阳某某以5千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 的位于张杨路的某商铺。当时约定的借款期满时未能偿还本金利息的,则借款本金转 化为购房款,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到期后,该公司未偿还本息,也拒绝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欧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
作为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 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未能到期足额偿 还本息,则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未按约履行 《借款协议》的相应后果,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现该公司未能到期偿 还本息,故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公司以涉诉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 价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且已过合同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撤销,法)律上有严格限制。本案中,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 行的性质。但是,借款协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房屋买 卖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独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 均有法律约束力。1.甲方将位于农安县开安镇王义商贸区项目8号楼**室与**室,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货款总额为:巻拾陆万集仟元整(大写人民币:367000元)二、货款结算
1、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2、 甲方开户行账号: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达到甲方账户后,甲 方于三天内发出货物及一个月内提***。
三、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四、 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方代表:
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欧阳某某诉上海某置地集团有 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抵 押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当事人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以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保证。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此种方式并不适 用《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流质条款禁止的规定,亦不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性 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此种形式系为了变相规避有关禁止流质条款的适用,还需 对其进一步进行制度规范。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0日,欧阳某某与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欧阳某某向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年息24%,期限一年。次日, 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欧阳某某以5千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 的位于张杨路的某商铺。当时约定的借款期满时未能偿还本金利息的,则借款本金转 化为购房款,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到期后,该公司未偿还本息,也拒绝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欧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
作为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 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未能到期足额偿 还本息,则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未按约履行 《借款协议》的相应后果,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现该公司未能到期偿 还本息,故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公司以涉诉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 价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且已过合同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撤销,法)律上有严格限制。本案中,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 行的性质。但是,借款协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房屋买 卖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独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 均有法律约束力。1.甲方将位于农安县开安镇王义商贸区项目8号楼**室与**室,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