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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的变动.ppt

上传者:电离辐射 2022-06-20 22:30:21上传 PPT文件 1.08 MB
4物权的变动
1.标的物灭失。一般情况下。物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
2.混同。物权上的混同是指两个以上的物权归属于同一主体,且一个物权的支配内容可以包含另一物权而无共同存在的必要。出现混同时原则上只保留一个物权,其他物权消灭。
3.抛弃。是依物权人的意思,放弃对物的支配权,使物权消灭的单方行为。物权因抛弃而消灭。
4.其他原因。物权还可因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时效超过、撤销行为等原因而消灭。
引起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主要如下:
在物权变动的各种事由中,最为普遍、重要的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但法律行为须具备哪些具体要素才产生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理论和立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物权变动要素的立法模式
1.意思主义模式
2.物权行为模式
3.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一)意思主义模式
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又称为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结果,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不以交付、登记为生效要件,不承认有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物权行为存在。此种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转移。”《日本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基本相同的做法。
物权行为模式又称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抽象物权契约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确立债的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意即物权契约,物权的设定、转移,必须要有与债权行为分离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他指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二)物权行为模式
(三)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
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又称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折衷模式,这一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折衷主义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存在质权关系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形式要件;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实质上是合一的,不承认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有一个物权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仅须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认为有另外的物权合意和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同时当然也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的效力要受到债权关系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实际上指明,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等债权关系或继承、征收等合法事由外,只要进行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合意或物权行为,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在物权变动要素问题上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如法律无专门的强制性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时约定,未必一定以交付为要件。
二、我国物权立法选择的物权变动要素模式
【一房两卖案】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御东花园”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记相同。
在国外物权法上,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宜的机关是统一的,即所谓“统一登记制”。而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别登记制”,这种现状存在很多弊端。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交付
是登记主管机关专门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据的书件。
当权属证书的内容与登记簿中的记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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