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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责任.pdf

上传者:guoxiachuanyue013 2022-06-19 14:40:52上传 PDF文件 125 KB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蒋某是湖北籍人士,于 2010 年 8 月进入石排某电子厂工作,工作岗位是
产线工人。工厂和蒋某按照正常程序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工厂员
工的不稳定性,就没有及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医保)。
蒋某工作非常努力,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 2011 年 6 月初,蒋某在工
作岗位上突然昏厥,工厂得知这情况后第一时间报了急救电话将蒋某送到医院进
行抢救,医院检查认定蒋某得了严重疾病----脑溢血,经过医院及时抢救蒋某被
告知肢体瘫痪,今后不能自由活动。蒋某伤心欲绝,可更让她气愤的是由于工厂
没有给自己缴纳保险导致自己的医疗费没法报销。蒋某家属找工厂理论,工厂却
提出由于蒋某自身疾病导致身体瘫痪,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也不可能胜任工
厂安排的其它工作,因此,工厂打算给蒋缪结清所有工资,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2011 年 10 月份蒋某在家人的建议下,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
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提起了以下申诉请求:1、要求工厂支付因未缴纳保险
而导致的医疗待遇损失;2、要求工厂补缴保险;3、要求工厂支付单方面解除劳
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工厂方面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蒋某由于疾病导致身体瘫痪是她自
身的原因所致,并不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因此工厂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既
然蒋某身体瘫痪无法再来工厂工作,工厂要求其结清工资回家休息也并不违反法
律规定,因此不愿意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工厂没有为蒋某缴纳保险
导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待遇存在过错;工厂在蒋某还在法定医疗期内就解除其
劳动关系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最后基本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裁
决工厂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及不规范用工而导致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未及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而因此需要承担劳动者医疗待遇的
损失,以及因缺乏相应法律的理解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问题。通
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在增强法律意识及规范用工管理方面能有所
帮助,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一、未及时缴纳保险,工厂是否应该为蒋某的医疗待遇的损失埋单?
工厂对于蒋某要求补缴保险的请求表示同意,但是却无法接受蒋某要求其
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请求。工厂认为蒋某身患重病自己表示同情,但是蒋某的病
并不是工作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工厂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用,更何况蒋某的医
疗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那么工厂是否应该承担蒋某的医疗待遇损失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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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呢?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
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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