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时效和期间.ppt
上传者:我是药仙
2022-07-09 11:59:47上传
PPT文件
693 KB
民法总论时效和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提示】《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提示】《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论时效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