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规则(二中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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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文档名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一)定分止争,确认并保护公私财产(如,国家所有权、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与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
(二)确定国家、集体财产的专属权(如,土地专属权)
(三)针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以及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损害国有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项规定(第57条)
(四)农民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有支配权(第59条)
(五)严格规范征收、征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第28、42、43、44条)
物权平等保护
(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1、市场经济是资源在市场中依据市场因素配置的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主体的物权理所当然地受平等保护(第3条第3款)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人格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3、宪法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二)物权内容平等、物权保护平等(第4条)
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物权法定
概念:
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第5条)
理由:
1、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
物权法定
沿革: 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均认有此原则。
检讨:
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惯不能被包容。
物权法定
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2****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扩大解释)。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物权公示
概念: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示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原则。(第6条)
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以登记的方法进行;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以交付的方法进行。
物权公示
登记、交付之效力:
1、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 (形式主义) (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
2、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主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
物权公信
概念: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
理由: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立法例:德国、瑞士等。
前提条件: 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防措施;事后补救措施。
文档名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一)定分止争,确认并保护公私财产(如,国家所有权、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与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
(二)确定国家、集体财产的专属权(如,土地专属权)
(三)针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以及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损害国有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项规定(第57条)
(四)农民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有支配权(第59条)
(五)严格规范征收、征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第28、42、43、44条)
物权平等保护
(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1、市场经济是资源在市场中依据市场因素配置的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主体的物权理所当然地受平等保护(第3条第3款)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人格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3、宪法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二)物权内容平等、物权保护平等(第4条)
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物权法定
概念:
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第5条)
理由:
1、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
物权法定
沿革: 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均认有此原则。
检讨:
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惯不能被包容。
物权法定
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2****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扩大解释)。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物权公示
概念: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示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原则。(第6条)
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以登记的方法进行;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以交付的方法进行。
物权公示
登记、交付之效力:
1、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 (形式主义) (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
2、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主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
物权公信
概念: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
理由: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立法例:德国、瑞士等。
前提条件: 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防措施;事后补救措施。
物权法新规则(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