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文档大全

工程价款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先权.docx

上传者:才艺人生 2022-07-20 21:58:22上传 DOCX文件 3.10 MB
工程价款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先权
关联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浏览:10次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嘉执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
负责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园区××路北侧(洪贤路口)。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象山县××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嘉兴工行)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福达公某)、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某某)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前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嘉秀执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嘉兴工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世通某某在被强制拍卖其固定资产后,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经一审法院拍卖所得款项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一审法院执行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符合相关精神。对嘉兴工行关于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劳动工资、社保费用,应列入一般债权并优于其他一般债权进行受偿的主张,一审法院考虑到社会稳定及相关因素,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将该费用置入优先支付费用参与分配并无不妥。但分配方案中将土地增值税617591.87元列入优先债权受偿,确有不妥,对嘉兴工行提出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税款为拍卖房地产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在《拍卖规则》中已有明确约定,即《拍卖规则》第六条约定“有证房地产的交易过户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缴纳(包括应由原产权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缴纳)”。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税款应由买受人即千里猫皇公某缴纳,不应在分配方案中参与分配。关于嘉兴工行对飞龙某某及福达公某优先受偿债权范围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飞龙某某及福达公某所建房屋虽不止拍卖的房产数量,但其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剩余工程款,而非全部工程款;且在一审法院
确定其享有优先受偿债权金额时,债务人所有的建筑房产仅剩被拍卖部分的房产,生效法律文书据此所确定的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并无不妥,应按此金额参与分配,即飞龙某某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11149116.40元,福达公某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金额应为4800000元。同时,嘉兴工行抵押债权因抵押物拍卖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应作为一般债权参与分配。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千里猫皇公某缴

工程价款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先权


文档来源:https://www.taodocs.com/p-695156920.html

文档标签: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