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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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注册常见问题解答(一)1. 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样本量如何确定?答:试验样本量以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来确定。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和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和比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的类型和定义、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如适用)、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有效率、均 值、标准差等)、类错误率和类错误率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比例等。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依据已公开发表的资料或探索性试验的结果来估算,需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这些估计值的来源依据。如主动脉覆膜支架的非劣效试验设计,一般建议取双侧0.05,不大于 0.20
2、。具体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于相关指导原则中对于样本量有明确规定的医疗器械,还需考虑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要求。2. 问:一个产品是否允许有两个原材料供应商?答:申报资料中需要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 申请人需对两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涉及的申报资料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协议、原 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证明等),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 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产品生产企业还需
3、要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3. 问: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果选取其他注册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需不需要获取同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授权?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 年第14 号),对于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中,明确数据应是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5 247 号)基于数据应合法获得,规定依据导则第六条开展临床评价的,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同品
4、种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的使用授权书。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数据授权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于拟使用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非公开数据等提出授权要求,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使用公开发表的数据,如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信息等,不需取得授权。因此,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进行临床评价时,若选取其他注册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数据如果来自公开16数据、试验测量、行业共识等,可不要求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书。4. 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判定,提出十六项对比项目,需要逐项对比吗?答: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
5、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附 2 列举的项目”同时指出“若存在不适用的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附录2 列举了包括基本原理、安全性标准、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等项目。申请人在进行对比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等,选择对比项目并阐述理由,例如超声理疗设备比对应重点考虑设备的结构组成、基本原理、主要性能指标、关键部件(主要指探头或治疗头)、预期用途等,对于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由于生产工艺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可通过其他项目的对比进行评价,使用方法对于同类产品基本相似,可不进行对 比。5. 问:某产品从 II 类升到 III 类,类别调整后的产品可采
6、用自身临床数据作为同品种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吗?答:可以,但应充分收集其作为 II 类产品时的上市前和上市后数据,进行合理地总结和分析。主要关注申报产品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是否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6. 问:按照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检索不到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文献怎么办?答: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价,根据申报产品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具有不同作用,包括确认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是否已得到临床公认,风险受益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充分识别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
7、床使用风险,为申报产品的风险受益分析提供信息;通过临床数据确认非临床研究的剩余风险;为部分非临床研究(如台架试验) 测试结果的评价提供临床数据等。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除了临床文献数据,还包括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包括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集、不良事件数据集和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集,其中不良事件数据集可以通过监管机构上市后的投诉、不良事件公开获取。此外,申请人还需确认选取的同品种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中临床关注度较高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公认的产品,以及文献检索策略是否恰当,能否保证检索的全面性。7. 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临床伦理文件的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体外诊断试
8、剂注册申报时,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在该部分申报资料中,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应提交原件,由伦理委员会盖章,应写明方案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意产品信息和临床试验信息与实际临床情况的一致性。如在试验过程中发生方案修 改,应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对方案修改的意见。进行临床试验的机构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如特殊医疗机构(例如疾控中心等)确无伦理委员会,则应由机构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以及对伦理方面的意见。如临床试验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
9、情同意,应在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中明确免于知情同意,应避免出现实际试验免于知情同意,但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中仍出现知情同意书的情况。8. 问: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答: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两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两个模块分别进行评价,申请人须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风险。9. 问: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是否可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答: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
10、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特征、临床试验前研究结果、风险受益分析、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等因素,考虑选择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认、适用范围与试验器械相同、临床试验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试验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10. 问:已有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的产品,如境内也有已发布的相应产品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此时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必须完全满足境内相应指导原则要求?答:境外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符合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技术审评要求,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相关审评要求。例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有些国家仅要求临床试验能够得出器械性能达到
11、某一观察终点的结论。但在我国申报注册时,可能要求该器械性能达到多个观察终点才可确认其有效性,且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适当的证据支持。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11. 问: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是否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答: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不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可能对临床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仅限于人种差异,需根据产品特性综合考虑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