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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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刖H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
2、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7.5 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8.6 、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
3、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
4、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
5、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6、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补充了有顶
7、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
8、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
9、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马恒倪照鹏卢国建沈纹王宗存黄德祥邱培芳张磊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郑晋丽周详宋晓勇赵克伟晁海鸥李引擎曾杰刘祖玲郭树林丁宏军沈友弟陈云玉谢树俊郑实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锂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胡小媛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收起条文说明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
10、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
11、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收起条文说明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