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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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a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a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序号执行标准名称执行强制性条文内容一、建筑工程总的部分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2、、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
3、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二、抗震设计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
4、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2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
5、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3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51.0.4 抗震设
6、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6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7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8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9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7、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10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见本部分表A.1)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11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
8、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12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三防火设计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见本部分表A.2)的规定。211.1.3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
9、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3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4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5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储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6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7
10、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8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9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1011.5.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11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
11、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12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3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见本部分表A.5)的要求设置灭火器。14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6 地下变电站、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