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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上传者:2****5 2022-07-27 04:41:21上传 PPT文件 747.50KB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_第1页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_第2页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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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白母猪大白母猪辽宁二元母猪太湖母猪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两个月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保险标的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六)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保险责任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

2、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保险责任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其他: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保险费率为6%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保险期间 从保险期间开始

3、之日起7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相应顺延7日(原条款为20日)。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4小时内(原条款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

4、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已删除原条款的“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保险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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