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卷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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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华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谢婷 孙绮目录1、诉由、诉由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 3、双方攻击防御、双方攻击防御 4、法律涵摄及证据分析、法律涵摄及证据分析诉 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相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当事人为相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求。诉的要素:诉的要素: 1、当事人、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冲突后,以自己的名: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冲突后,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
2、法院裁判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拘束的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指当事人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做:指当事人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它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它包:它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它包 含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含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诉由1、原告华远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工业区二期的厂房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该工程由福建东正工程项目
3、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原告于2007年1月2日开工,工程于2007年12月23日竣工,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进驻新厂房生产和办公,工程监理公司、消防部门和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质量合格。经结算,涉诉工程减少项目工程造价为10040元,由于钢材价格上浮,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钢材补差款11261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共计45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4839万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特向
4、贵院起诉,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63.4839万元并按中国人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年3月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双方约定总造价500万元 已支付450万元 =未付50万元增加项目工程造价32269元减少项目工程造价10040元 =应付22229元钢材补差价11.261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3.4839万元2、反诉原告公司反诉称,反诉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承建反诉原告址
5、在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浔美工业区二期的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9月1日,并约定如反诉被告不能按期竣工的,反诉被告应按反诉原告投入的工程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超额支付反诉被告工程进度款,可反诉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竣工,直至2009年9月份才通过竣工验收,而且至今仍未能交付反诉原告工程内的所有内业资料。上述,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约,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反诉原告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人民币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
6、偿反诉原告人民币581100元;元; 判令反诉被告立即交付诉争工程的所有内业资料。判令反诉被告立即交付诉争工程的所有内业资料。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2、本案的诉讼标的:、本案的诉讼标的:原告华远公司与被告南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尚欠工程款问题、是否进行赔偿问题以及是否移交内
7、业资料问题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攻击防御争议焦点争议焦点1:关于被告已付工程款金额问题:关于被告已付工程款金额问题原告攻击:原告攻击: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付款的金额为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付款的金额为450万元,编号万元,编号0017927的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中的中的30万元款项与原告主张的万元款项与原告主张的2007年年9月月26日日的的3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编号为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编号为0017931的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中的中的50万元款项和万元款项和3万元款项分别与万元款项分别与2008年年1月月28日的日的50万元款项万元款项及及2008年年2月月4日的日的
8、3万元款项系同一笔款项。以上三笔款项,都万元款项系同一笔款项。以上三笔款项,都仅仅只有单笔而不存在双次计算:仅仅只有单笔而不存在双次计算: 1.关于关于30万元:万元: (1)记载为)记载为07年年9月月6日的编号日的编号0017927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注明上注明“本月本月25日至日至28日,甲方已付给洪永聪(原告被委托人)日,甲方已付给洪永聪(原告被委托人)30万元万元”,其中,其中“本月本月”指指9月,之所以收款收据的记载日期与出具日期月,之所以收款收据的记载日期与出具日期不一样,是因为收款收据以进度款到期日为记载日期。不一样,是因为收款收据以进度款到期日为记载日期。建筑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价
9、款结算帐单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中确认的进度款应付时间以及城东法庭所作的中确认的进度款应付时间以及城东法庭所作的质证笔录中被告经理的陈述均可予以证明;质证笔录中被告经理的陈述均可予以证明;(2)若被告多付)若被告多付30万元,则接下来的一期进度款到期日结万元,则接下来的一期进度款到期日结账时被告没有扣除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账时被告没有扣除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3)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中监理单位也确认,中监理单位也确认,上期止已收工程款累计上期止已收工程款累计275万元(而不是被告主张万元(而不是被告主张305万元)。根据被告提供的万元)。根据
10、被告提供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的约定,监理单位对已付工程款有签认权。监理单位对已付工程款有签认权。2.关于关于50万元和万元和3万元:万元:(1)原告被委托人洪永聪因时间较久,故在)原告被委托人洪永聪因时间较久,故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将这两笔款项的收款时间写错,导致其与实际收款时间上将这两笔款项的收款时间写错,导致其与实际收款时间不一致;不一致;(2)在)在08年年3月月20日编号日编号0017931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中,对中,对工程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工程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万万元,被告主张的有争议的三笔款项计元,被告主张的有争议
11、的三笔款项计83万元均在万元均在08年年3月月20日之前,与被告主张的超额支付前后矛盾。日之前,与被告主张的超额支付前后矛盾。被告防御:被告防御:本诉被告南丰公司已超额支付华远公司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本诉被告南丰公司已超额支付华远公司工程款,并不存在拖欠华远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华远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3.4839万元的事实。对于有争议的万元的事实。对于有争议的07年年的一笔的一笔30万元、万元、08年年1月的一笔月的一笔50万元以及万元以及08年年2月的一笔月的一笔3万万元,均主张应两次计算。元,均主张应两次计算。 1. 为确保工程进度南丰公司均应华远公司的要求多次提前支为确保工程进度南丰公司均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