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贸市场设计规范(19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2005-12-30 ·作者: ·来源:浙江农网 前 言 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
2、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3、60;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
5、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6、60;4场地要求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
7、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
8、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9、160;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
10、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11、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