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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题简答题

上传者:9****8 2022-07-19 14:11:45上传 DOC文件 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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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简答论述1.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答: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答: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

2、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答:国际性、统一性、自治性、公正性。(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4.大陆法系的特点答: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

3、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大陆法的渊源答:1、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 2、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6.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答: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

4、八个方面:1.传播方式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革速度不同 4.法官的作用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 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 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 。7.中国法律的渊源答: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等。 (一)制定法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 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判例法 8.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答:(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一种

5、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9.合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意识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0.构成要约的条件答:(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答:(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

6、去法律效力;(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12.构成承诺的条件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1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答:(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引起的原因不同

7、。可撤销合主同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6)申请确认

8、无效有无限制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1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其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一致的情况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对于因为错误而签订的合同,它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规定:中国法中没有错误的概念,而是误解,产生误解的后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法国法,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能构成合同无效,其他情况的错误,可以请求撤销。德国法,产生错误时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况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和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错误。英国法,分为单方面错误和共同错

9、误,单方面错误,按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相当方知道对方认识上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订约,合同无效或撤消。再者,如果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诱使的结果,则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判断上发生错误等,原则不能撤消合同。美国法,和英国大同小异。二、欺诈的法律后果,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消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三、胁迫的法律后果,受胁迫情形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意思表示的效果。1、中国合同法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无效;2、法国法,胁迫导致合同的相对无效;3、德国法,因被不法胁迫而做出意

10、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必须在自胁迫终止之时一年内提出。4、英美法,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被胁迫方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胁迫表现为人身方面时,合同不成立。四、显示公平的后果1、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2、德国法和法国法,规定显失公平时合同无效3、英国法规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条件不公平为由不执行,当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接济。4、美国法中,当显失公平时可以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15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答: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3、历史解释原则4、符合合同目

11、的原则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16违约的接济方法主要有哪些?答:接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侵害一方的补偿方法。违约的接济方法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和定金。17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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