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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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及解读一、制定背景青海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至2015年6月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全省气象科技工作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以来,党中央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加强科技创新的许多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二是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647号)。三是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
2、印发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1725号)。在新形势下,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规定与新的要求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对管理办法涉及到的许多条款,特别是科研经费管理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解决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青海省气象局及时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二、制定过程(一)2016年12月,青海省气象局启动了青海省气象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青海省气象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2017年1月,青海省气象局就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向各市(州)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内设机构征求意见,共征
3、得意见42条。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很多,提出的问题很尖锐,推进改革工作很困难。(三)2017年2月,青海省气象局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讨论后,组织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四)至2017年6月,青海省气象局对管理办法各条款反复思考斟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稿)。(五)2017年7月青海省气象局对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共征得意见建议9条。(六)2017年8月,青海省气象局召开管理办法(修订稿)讨论会,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青海省气象局对管理办法(修订稿)再次修改完善。(七)2017年9月,青海省气象局内部对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共九条,
4、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八)2017年10月,青海省气象局局务会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审议,根据局务会审议意见进行部分调整,确定青海省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办法最终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十三章、七十四条,分别对科研项目管理职责、科研项目的类别、评审过程和立项要求、科研经费管理、验收归档的规范、科技成果认定和转化、附则等条款做了修订,同时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做了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政策。制定了间接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承担单位费用和绩效支出,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20%。绩效支出在间接
5、费中不设比例限制,其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第三十二条)(二)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规定参与科研项目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青海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第三十一条)(三)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管理。对于接受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纳入青海省气象局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或青海省气象局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单位和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