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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及解读一、制定背景青海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至2015年6月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全省气象科技工作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以来,党中央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加强科技创新的许多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二是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647号)。三是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
2、印发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1725号)。在新形势下,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规定与新的要求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对管理办法涉及到的许多条款,特别是科研经费管理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解决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青海省气象局及时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二、制定过程(一)2016年12月,青海省气象局启动了青海省气象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青海省气象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2017年1月,青海省气象局就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向各市(州)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内设机构征求意见,共征
3、得意见42条。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很多,提出的问题很尖锐,推进改革工作很困难。(三)2017年2月,青海省气象局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讨论后,组织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四)至2017年6月,青海省气象局对管理办法各条款反复思考斟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稿)。(五)2017年7月青海省气象局对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共征得意见建议9条。(六)2017年8月,青海省气象局召开管理办法(修订稿)讨论会,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青海省气象局对管理办法(修订稿)再次修改完善。(七)2017年9月,青海省气象局内部对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共九条,
4、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八)2017年10月,青海省气象局局务会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审议,根据局务会审议意见进行部分调整,确定青海省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办法最终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十三章、七十四条,分别对科研项目管理职责、科研项目的类别、评审过程和立项要求、科研经费管理、验收归档的规范、科技成果认定和转化、附则等条款做了修订,同时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做了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政策。制定了间接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承担单位费用和绩效支出,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20%。绩效支出在间接
5、费中不设比例限制,其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第三十二条)(二)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规定参与科研项目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青海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第三十一条)(三)自主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管理。对于接受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纳入青海省气象局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或青海省气象局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单位和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
6、响单位履职和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第三十七条)(四)落实气象野外科学试验(考察)津贴政策。气象野外科学试验和观测(考察)津贴执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现行政策和标准,食宿不固定的人员执行“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中的普查标准,食宿比较固定的人员执行勘探标准。(第三十六条)(五)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技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7、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六)强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责任。强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科研管理相结合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常态化的自查自纠、责任倒查等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科研项
8、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二十七条)(七)统筹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核心技术科技攻关要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科技、计财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八)建立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对于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
9、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收益全部留归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收益(包括净收入、股份或投资比例等)分配奖励政策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鼓励政策执行,并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公示。各单位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各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以上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政策。(第六十二条)(九)健全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各单位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科研与业务服务的联动对接。要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10、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其中协议定价的,成果持有单位应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十)对科研项目类别重新整合。新增管理学项目支持科技、业务和服务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管理职责,从管理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法,为领导决策和科学管理服务。将人事处和预报处联合设立的基层专项纳入省局科研项目常态化管理,一同申报一同评审。取消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和科研专项。(第九条)(十一)改变评审立项的标准。从定性评价转变为定量打分。根据项目得分由高到低排名,确定拟立项的科研项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二)强化验收归档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验收的标准,强化了归档的重要性。(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十三)新增第八章成果认定。将青海省气象局科技成果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纳入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十四)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修改完善。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公布,对施行日期进行了修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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