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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年失效

上传者:to****u 2022-06-15 09:54:11上传 DOCX文件 30.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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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 年 失效)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263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 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 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

2、、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 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等。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 601 号,邮政编码200032) ,以供修订时参考。1990 年 10 月 6 日第一章 总则第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

3、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 库 ) 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第1.0.4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 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

4、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 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

5、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 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1、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2、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3、 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4、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

6、体燃烧的火灾。第 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第 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二、灭火有效程度;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第 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 扑救 B 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 卤代烷、 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

7、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五、扑救A、 B、 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第3.0.3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第3.0.4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第 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 1的规定。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4.0.l严重危险级中危

8、险级轻危险级5A 5A 3A (m2/A) 10 15 20第 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8B 4B 1B 5(m2/B) 7.5 10第 4.0.3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第 4.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第 4.0.5 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

9、的,可相应减少70%。第 4.0.6 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第 4.0.7 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 具。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

10、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第 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第 5.2.1 条 设置在 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 5.2.l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危险等级 15 302040轻危险级 25 50第 5.2.2 条设置在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 5.2.2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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