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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_主管与管辖

上传者:2****5 2022-06-17 17:07:10上传 PPT文件 29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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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第一节 主管主管 第二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 第三节第三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第四节第四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第五节第五节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 第六节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第一节第一节 主管主管v 一、主管的概述主管的概述v1.概念概念v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民事案件的主管民事案件的主管”或或“法院主管法院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

2、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v2.意义意义v(1)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v(2)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二、法院主管的范围二、法院主管的范围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的主管主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1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1)由)由民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

3、件。 (2)由)由婚姻法、继承法婚姻法、继承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如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 (3)由)由商法、经济法商法、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经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济合同纠纷案件。2 、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诉。(前置程序)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诉。(前置程序)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起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起15日内向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1)企业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机)企业行政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2 2)私营企业业主

5、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私营企业业主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的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2006-08-14发布,发布,2006-10-01生效)生效) 第第3 3条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工资欠条为证据直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

6、争议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普通民事纠纷受受理。理。 “普通民事纠纷普通民事纠纷” 意味者什么?意味者什么? 1 1、可直接起诉(不起诉直接选择仲裁也可)、可直接起诉(不起诉直接选择仲裁也可) 2 2、保护更长:、保护更长:1 1年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年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 2年诉年诉讼时效(民法)讼时效(民法)3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问题。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问题。 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非讼案件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7、v(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v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民事审判最终解决纠纷;v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只要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的方式解决。v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v(2)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管问题)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管问题的关系的关系v(3)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题上的关系v(4)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问题的关系)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问题的关系v1)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8、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v2)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v(5)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v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v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权限。 v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v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具体落实;没有主管就

9、无法主管的体现和具体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定的意义。定的意义。意义意义v(1)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精神,管辖权的完整和科学可以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v(2)管辖的直接功能在于明确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或争夺管辖的现象发生,使民事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v(3)管辖制度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了因 管辖不明带来的告状无门现象,为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提供了便利。v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10、三、确定管辖的原则v(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权v(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v(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v(四)维护国家主权(四)维护国家主权v四、管辖恒定四、管辖恒定v(一)概念:(一)概念:v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诉法院管辖。v(二)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二)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减轻诉累减轻诉累v(三)

11、分类(三)分类 v1.1.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v2.2.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恒定 v五、管辖的分类五、管辖的分类v(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v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v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v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v(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v1.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v2.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v3.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管辖法定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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