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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退管理办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

上传者:好*** 2022-07-22 18:58:33上传 DOCX文件 13.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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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退 管理办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免、抵、退"管理方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摘自网络"免、抵、退"的含义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免"是指消费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消费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消费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包括:为什么增值税出口退税要采用这样一种程序呢?还有,为什么

2、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呢?抵顶的实际意义何在?为什么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实际退税额呢?理解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为什么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因为后面还有一个实际退税额。见后文、出口零税率,实际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销售环节零税率的本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

3、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理论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方法,但因为企业的消费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所以因征纳税管理需要,税法规定采用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实际包含多少进项税;、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表达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表达

4、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抵顶制,在理论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理论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所以"财税20027号"解释为:"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抵"税,是指对消费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

5、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理论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展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假如计

6、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说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缺乏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缺乏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假如"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那么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假如"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7、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那么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消费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实际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而言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假设不实行免抵退管理方法而是该缴的缴

8、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该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还有剩余的,才退还抵顶剩余部分的税款。至于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实际退还税款。这样的过程其实就是确认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进一步确定应退税额。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进展分析时介绍。、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管理方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

9、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工程,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原理简析,"免、抵、退"管理方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实际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抵顶过程存在的两种情况假如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那么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

10、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缺乏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

11、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展理论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络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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