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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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第四讲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相关案例:1、德国的地毡伤人案2、某会计师事务所租赁房屋案3、某商场香蕉皮伤人案n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n(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n1、概念、概念n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n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n1、法定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具有可约定性。n2、阶段性。即此责任只
2、能在缔约阶段发生。任何合同的成立都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前置行为,即磋商阶段双方的联系和协商。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双方已从消极的义务范畴进人积极的义务范畴。n3、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的结果,根据缔约相对性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n4、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n5、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n(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n根据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有合同才需要合同法的调整。同样,
3、合同责任也仅仅适用于合同成立之后的合同纠纷的解决。 n然而,合同成立之前,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损失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此类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应予以保护呢? n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之损害赔偿一文 。n他明确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n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能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n耶林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称之为“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4、n当初缔约过失责任只在有限的范围内被承认,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该理论开始向更广阔的空间伸展,甚至渗入了原本侵权法的适用领地。n1911年德国的“亚麻油地毡案”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判例。 n1940年颁布的希腊民法典则首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n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之际,当事人应负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的要求为一定行为的义务。”n第198条规定:“在为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因过失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如此。” n1998年修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节则以“磋商责任”为题,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n(1)当事人有磋商自由,对没有达
5、成合意不负责任。n(2)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为磋商或终止磋商有悖于诚实信用,则要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负责。n(3)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意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则为有悖于诚实信用。n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n第2.16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n我国
6、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1993年)仅对合同无效时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n合同法第42条首次在我国合同立法上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明确了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n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 n(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n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n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过错为基础的,这个过错不以侵权法来衡量,而是以契约法所要求的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来衡量。n凡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信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n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建立和实现契约关系时能时刻体现出诚实坦白及公平守信的精神。n缔约过失责任无论发生在何种情形之下,其归责基础都在于缔约过程中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这种诚信义务可被统称为先契约义务,即非因契约而产生的义务。 n先契约义务可在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