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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审判程序(普通程序).

上传者:2****5 2022-06-20 01:26:01上传 PPT文件 9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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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基础程序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它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基础性程序,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起诉的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2、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要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 1、形式要件的审查; 2、实质要件的审查。 (三)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7日。 (四)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对几种情况的处理 (五)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取得了审判权;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

3、、诉讼时效中断; 4、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将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任务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审理前准备的任务是成立审判组织、告知有关人员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同时,让审判人员了解案情、熟悉案情并进行必要的案头工作,以保证按时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二)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认真审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核诉讼材料 (四)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准备三、被告答辩与反诉 (一)答辩 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

4、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一、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 开庭审理应严格依法进行。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能遵循法律设定的次序实施诉讼行为,不得超前亦不得延后。开庭审理的任务:通过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争议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公正裁判。二、开庭审

5、理的程序 (一)宣布开庭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将结果报告合议庭。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若有人申请回避即按法定程序办理; 3、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中心任务是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充分陈述和提供证据材料,听取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各种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核实证据、揭露案件真相。法庭调查的顺序: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

6、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应严守法律规定的发言顺序,不能随便颠倒,更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发言权。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向法庭阐明观点、申明理由的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六)宣告判决 三、开庭审理笔录 开庭审理笔录,是由书记员如实记载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书面记录,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诉讼文书。 四、案件审结期限 根

7、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六)宣告判决 三、开庭审理笔录 开庭审理笔录,是由书记员如实记载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书面记录,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诉讼文书。 四、案件审结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 (二)撤回起诉撤回起诉,是指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将已经提出的诉撤销。撤回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必须是原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的目的

8、必须正当、合法。; 4、撤回起诉必须在起诉成立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 (三)人民法院视为撤诉 法院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虽不申请撤诉,但其行为可使人民法院推定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二、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如下: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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