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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进修学校负责人会议材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

上传者:97****76 2022-07-11 15:17:40上传 DOC文件 2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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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教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幼儿园、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均属培训学分管理对象。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周期累计管理的制度。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在录用后一年内另须获得适应性培训学分不少于180学分,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另须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学分不少

2、于300学分。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管理范围。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和未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不列入学分管理范围。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对培训学分进行科学管理,学校要落实师训管理员,及时登记、汇总教师的各类学分,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第二章 学分结

3、构要求第七条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采取自主选择为主的培训制度。每位教师在5年周期内获取学分自主选择类应不少于180学分,指令性培训类不超过30学分,校本培训类不高于150学分(校本培训每年不超过30学分)。周期内360学分中,应包括90学时集中培训学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50学分,师德培训30学分。具体见附件1。第八条 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一般不低于24学分。第九条 在周期学分要求上,各地可根据教师成长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地区教师培训资源和条件,区分不同阶段教师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指导教师科学合理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教

4、师培训学分使用在培训内容上的科学引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见附件3。第三章 学分计算办法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理论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实践培训每1.5个学时计1学分;企业实习培训每天计3学分;网络培训3学时计1学分。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培训学分。培训学分以教师实际完成(扣除请假学时)的培训学时折算学分。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岗位对口的国家规定所从事教师岗位最低合格学历要求以上的学历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 教师参加科研项目,在刊物上发表科

5、研论文,公开出版著作的;应工作需要被聘参加岗位职责以外,区(县、市)及以上组织的支教工作,以及各类培训、各种送教培训活动或担任教师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等教学任务的,对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折算表(详见附件2),计入相应学分。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确定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第十三条 学分认定、登记权限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授权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完成培训后所取得的学分,按规定程序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6、其授权的培训机构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平台上及时登记、认定,教师随时可登录查询。第十五条 具体确定和登记程序及要求为:(一)自主选择性项目学分确定由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在申报培训项目的同时按规定提出培训项目的学时和学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在教师自主选课前,对管辖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和学分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布。(二)指令性培训项目学分确定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指令方式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培训项目,如出国培训),培训项目的学时学分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确定。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学分由省教育厅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折算表规定确定。(三)校本培训项目学分确定学校每年

7、年初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申报校本培训项目和学分,教育行政部门对校本培训项目及学分进行审核确定并发文公布。(四)教师培训学分登记1.自主选择性培训和指令性培训学分登记。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参训教师培训学分记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2.校本培训学分登记。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由校本培训组织学校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参训教师培训学分记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培训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3.国家级培训项目学分登记。由浙江省教育厅授权浙江省

8、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浙江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国家级培训项目培训记录,直接将教师培训学分记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4.折算学分的登记。教师参加学历提升、科研、送教、培训教师等活动,并符合折算学分规定的,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折算表学分折算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将教师培训学分记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第十六条 每位教师在5年周期内应取得自主选择类学分应不少于180学分,此类学分不得用指令性培训学分或学历提升、科研、送教、培训教师等活动的折算类学分替换。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学分录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学分登记和管理定期督查

9、和审核制度,确保教师培训学分真实有效。第五章 学分的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记载的学分结果,教师完成五年一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并取得规定学分的,颁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九条 完成规定学分情况作为对教师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第二十条 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一条 凡教师晋升职称职务或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需要提供培训学分证明时,其学分证明统一使用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证明书。直接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教师培训机构,在浙

10、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栏目印制(打印),并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生效。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第二轮培训实施之日起试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附件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结构表学分类别学分构成内容学分结构备注新教师上岗培训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试用期上岗培训不少于180学时,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记180学分不记入周期内教师培训总学分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新任校长到岗一

11、年内任职资格培训不少于30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记300学分不记入校长周期内培训总学分3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学分5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150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自主选择培训自主选择培训学分5年周期内累计不低于180学分指令性培训指令性培训学分5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30学分集中脱产培训集中脱产培训学分90学分5年周期内至少一次90学分集中脱产培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50学分5年周期内不少于50学分师德培训师德培训30学分每年6学分,5年周期内不少于30学分说明1. 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教师每年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2.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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