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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外企所得税

上传者:5****1 2022-07-07 21:16:01上传 PPT文件 687.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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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难点问题是 。 注意:加扣同内资,但内资只有盈利工业生产企业可以加扣。注意抵扣减至0为止,不得结转抵扣 福利费用:不得提取,但可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列支限额不超过全年工资的14%。317-318 1 1、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属于税法中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 2、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经营、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其税务业务外,同时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

2、务,其税务处理是:处理是:内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考虑补税;(非定期减免税率差异,先还原,再抵免)股权转让收益,考虑缴税;被投资单位的亏损与投资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收入全额预提所得税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四、资产的税务处理P320-323P320-323 1 1、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残值应当残值应当不低于10%;(;(内资:内资:不得高于5)需)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报税务批准。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报税务批准。 受赠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折旧受赠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折旧可税前扣除。可税前扣除

3、。( () ) 2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3 3、递延资产的摊销、递延资产的摊销 4 4、存货计价、存货计价 5 5、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一)减免税优惠(一)减免税优惠P323P323 凡在凡在特区特区开办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在经济特经济特区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外国企业业的和在的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性外商投资企业 ,其,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减按按1515的税率征收。的税

4、率征收。 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减按24的税率征收的税率征收企业所企业所得税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以下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按他地区的以下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按1515的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从事港口、码头建

5、设的企业企业 C C、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的、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过1000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万美元、经营期在1010年以上的。年以上的。 D D、在、在设立的设立的,以及,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 E、在国务院确定的、在国务院确定的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6、的外商投资企业。业。 F 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从事国家鼓励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涉外企业,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涉外企业,外国资本超过外国资本超过500500万美元,经营万美元,经营1010年以上,开年以上,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 2 2、生产性企业减免税、生产性企业减免税( (非常重要非常重要)324324页页: (1 1)(不受地域限制不受地域限制)经营期在经营期在10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免三减半。 (2 2)非生产性

7、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规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规定。 (3 3)兼营非生产业务)兼营非生产业务P325P325 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收入 全部业务收入全部业务收入50%50% 减免期内可享受减免优惠减免期内可享受减免优惠 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收入 全部业务收入全部业务收入50%50% 不能享受优惠待遇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4 4)经营期: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 (5)(5)所指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所指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

8、,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税年度。 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不足6 6个月的,可以选择(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计)从下一年度计算免征、减征期。但当年所获利润要缴税。算免征、减征期。但当年所获利润要缴税。 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利年度。 (6)(6)已得到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已得到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

9、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税税款。3 3、追加投资项目优惠、追加投资项目优惠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所列项目,且符中所列项目,且符合下任一条件的,其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合下任一条件的,其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 A A、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在、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在60006000万美万美元及以上的元及以上的 B B、新增额在、新增额在15001500万美元及以上,增幅在企业万

10、美元及以上,增幅在企业原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50%50%或以上的或以上的 追加投资项目与原项目分别设帐、分别计追加投资项目与原项目分别设帐、分别计算所得。凡不能合理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算所得。凡不能合理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税所得。税所得。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新旧政策衔接问题:2002.01.01以前发生的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自追加投资,自2002.01.01计算剩余优惠年限;计算剩余优惠年限;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国税函国税函20033682003368号补充规定:号补充规定: A A、鼓励类项目

11、的具体范围(了解)、鼓励类项目的具体范围(了解) B B、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 凡没有享受过优惠政策的,可以将多次投资凡没有享受过优惠政策的,可以将多次投资形成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形成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C C、原注册资本(了解)、原注册资本(了解) D D、多次追加投资优惠期的计算、多次追加投资优惠期的计算 从首次追加投资的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从首次追加投资的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 4 4、对于外商投资于、对于外商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等重要项目给予的减免税待遇:给予的减免税待遇: 自自19991999年年1 1月月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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