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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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非合同 之债的法律适用背景资料吉祥三宝 PK蝴蝶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5司考卷一92题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乙国领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 合同私人性强意思自治 侵权社会性强法律规定 同样体现在涉外案件中 1、管辖权问题 2、法律适用上 3、判决执行上本章基本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
2、的法律适用(重点)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我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自学)学)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了(了解)解)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3、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致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致害人才负民事责任。(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由侵权行为造成。(4)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为什么要了解这方面的不同? (1)侵权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在一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也就比较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法国法规定过错、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法规定违法性、侵犯权利和错
4、意。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对未出生的人的侵权行为。但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美国1946年BombrestvKotz案。 (4)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地讲,发达国家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充分补偿;其他国家的全部补偿;有无限额和限额高低。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LexLoci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B
5、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二)法院地法原则Lex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 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 (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
6、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原则(doubleactionabilityrule)菲利普斯诉艾里(Phillipsv.Eyr
7、e) 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可以起诉; 2、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 (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
8、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 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 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意义 美国冲突法理论基础的动摇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侵权行为争端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对争端的产生和当事人双方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州)的法律决定。”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选择“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1)损害发生地法。 (2)导致损害发生地法。 (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国、法人所在地以及营业
9、所所在地法。 (4)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一)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LawofTorts)英国莫里斯:“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哈佛法学评论(1951)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0、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二)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有些国家的立法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价值判断 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第三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海牙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其目的在于
11、规定由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该公约第3、4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是:(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 李某是我国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