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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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录入时间:2013-02-06 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 范围级别:地市级 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 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
2、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第四条 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
3、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第六条 宗地地价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由用地单位自行平整的土地,按
4、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扣减。(二)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70元扣减。(三)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且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120元扣减。第七条 同一宗地涉及多种用途的,宗地地价按照各类用途的建筑指标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第八条 行政划拨用地上已建成的合法房地产,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35%测算应缴纳的地价。土地使用期限低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予以补足。第九条 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测
5、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已缴纳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原已缴纳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按照原已缴纳地价扣减已实际使用时间对应的地价测算,即剩余期限地价原已缴纳地价(1已实际使用时间对应的土地使用期限修正系数)。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经批准调整功能但不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商品性补交地价等手续后,再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补缴调整功能前后的地价差值;经批准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地价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第十一条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地价按照土地
6、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与综合楼面成交地价中的高值计收。第十二条 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竣工超建建筑面积经批准确认保留部分,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竣工超建面积在规划许可误差范围内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竣工超建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误差范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竣工超建面积在规划许可误差范围内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招拍挂出让的综合楼面成交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竣工超建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误差范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与综合楼面成交地价中的高值计收。第十三条 已供应工业
7、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且用途不变部分,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增加生产性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且限定自用的,不计收地价。增加工业配套(含配套办公、单身宿舍、配套食堂等)建筑面积且限定自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5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且限自用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的70%且不作容积率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及产权限制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
8、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二)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且限定自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5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三)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增加工业配套(含配套办公、单身宿舍、配套食堂等)建筑面积且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综合楼面
9、成交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且限自用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的7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及产权限制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第十四条 已供应工业用地(包括新型产业用地)竣工超建建筑面积经批准确认保留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用地,竣工超建的建筑面积限定自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基准地价标准的50%且不
10、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基准地价标准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超建的建筑面积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综合楼面成交地价标准计收地价。(三)超建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全额投资且产权归政府的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新出让及已出让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均免收地价;已出让的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和市政设
11、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第十六条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则测算:加油站用地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商业用途基准地价的3倍与400万元之和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期限为20年。加气站用地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商业用途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期限为20年。第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已明确加油、加气功能各自占地面积的,按占地面积分别计收地价后合计。未明确加油、加气功能各自占地面积的,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加油站和加气站地价的均值计收地价。(二)已供应的加气站用地经批准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