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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

上传者:大*** 2022-07-11 01:57:12上传 DOCX文件 21.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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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2、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小时。要求从基础一直到屋顶。作为防火墙内部的梁柱均应按防火墙要求设置。防火墙不允许开洞,留孔。如果开门要甲级防火门,有管道穿过要增加防火措施,墙两侧窗洞的窗间墙要大于2m。防火墙高出屋面不小0.4米,(屋面耐火极限不小于0.5小时的情况下可砌至板底)。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米。3/商住楼、综合

2、楼中的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数量是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还是按住宅确定。3.1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因商住楼、综合楼属公共建筑,若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数量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则不论住宅层面积多大、层数多少,均应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疏散楼梯,这对于符合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来说是很困难、也是显得不合理的。3.2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商住楼、综合楼如果首层、二层是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上部是住宅,其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按住宅设置,但必须是独立设置,与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分开。如按要求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住宅

3、分隔开,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以提高其耐火性能和防止火灾蔓延;(2)将建筑本身应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接入住宅层走道、前室或楼梯间,确保疏散楼梯的安全可靠。如果有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则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则应按公共建筑确定。另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A条只规定了“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建议综合楼中住宅楼梯也应独立设置。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1)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09-7-2721:01:59:-减小字体困增大字体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

4、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设计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一建规中的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

5、计。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二建规中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

6、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对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迫叵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4.4.1-4.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基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

7、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且在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像这样的错误还有:第7.2.11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10.3.3条.独立设置的道随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里,耐火极限有两组数据,那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2)作者:佚名

8、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9-7-27如地位-减小字体S增大字体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三建规中的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如果不看条文说明,承重构件就是主语,说的是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和0.5h。看完条文说明后,方知说的是非承重外墙。就是按条文说明,逻辑上也说不通,按表2.0.1,三四级的这类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均低于或等于这两个数据。本人理解:应为“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工业建筑,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

9、时,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非燃烧体时)和0.5h(难燃烧体时)。”四规范给与设计者正确的设计思路和方法,并同时把错误的方法警示给设计人。像建规中的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本人参加了一次消防设施检测的活动,某炼油厂的相当多的车间是按这个理论设计的。存在着相当大的爆炸危险。石化设计在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未发行前,基本上是按建规设计的。就是现在,许多石化院还是按建规进行设计。正确做法是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10、加入相应条款。本人试改成这样;“变曳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但此变电所、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类似的条文还有第3.4.8和第3.4.9条,此时的办公室、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像这种把不完整的设计方法提示给设计者的条文,容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3)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09-7-2721:01:59II-减小字体0增大字体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收藏本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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