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合同(涉外).doc
上传者:小健
2022-06-18 05:32:40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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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合同(涉外).doc货物进口合同(涉外)
合同编号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数量
允许 的溢短装
单价
总值
交货条件
原产地国与制造商
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 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 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吱头
装运期限
装运口岸
目的口岸
保险
由 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和 附加险。
付款条件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日内到期。
C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 C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C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
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RF、CIF术 语)。
单据
CD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C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吱头的商业发票一式份;
C3)由 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份;
(4)由 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份;
C5)由 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份;
(6) 保险单正本一式份(CIF交货条件);
(7) 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
C8)装运通知:卖方应在交运后 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项单
据副本一式一套。
装运条款
CD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
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 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 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 船前2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
险。
装运通知:
一方装载完毕,卖方应在小时内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
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个月内。在 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检验(以下两项任选一项):
(1)卖方须在装运前日委托 检验机构对本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C2)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 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
合同编号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数量
允许 的溢短装
单价
总值
交货条件
原产地国与制造商
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 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 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吱头
装运期限
装运口岸
目的口岸
保险
由 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和 附加险。
付款条件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 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日内到期。
C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 C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C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
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RF、CIF术 语)。
单据
CD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C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吱头的商业发票一式份;
C3)由 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份;
(4)由 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份;
C5)由 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份;
(6) 保险单正本一式份(CIF交货条件);
(7) 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
C8)装运通知:卖方应在交运后 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项单
据副本一式一套。
装运条款
CD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
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 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 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 船前2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
险。
装运通知:
一方装载完毕,卖方应在小时内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
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个月内。在 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检验(以下两项任选一项):
(1)卖方须在装运前日委托 检验机构对本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C2)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 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
货物进口合同(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