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抗诉案件未被采纳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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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0:23:19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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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抗诉案件未被采纳原因
近年来,各地民行检察部门不断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力度,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案件的质量进一步进步,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获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少数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再审后维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试对这些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其对策进展讨论。
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
1、抗诉理由不充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对抗诉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业务程度不高,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好;还有的那么是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成心回避,不予以配合,到抗诉案件再审时又举出新的证据,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
2、认识不一。由于检、法两家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一定道理,但法院再审时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3、审级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承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原审法院有的因顾及颜面或种种原因不愿改变错误结论,有的那么因观念一旦形成难以转变,即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再审时仍判决维持原判。
4、行政干预、办人情案等人为因素。由于当前的执法环境欠佳,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政干预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个别审讯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虽然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再审时仍维持原错误裁判。
5、法院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讯活动和行政诉讼进展法律监视是近几年的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的民行审讯活动是由其“独家经营”,虽然有人大的监视但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视不****惯,承受监视的意识还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给检察机关的监视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如调卷难、检察建议被采纳难等问题。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有时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仍坚持不改,继续维护其不正确的裁判。
二、解决民行抗诉案件不被法院采纳的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制定民行检察工作施行细那么。目前我国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讯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视的权利,但其规定过于原那么,检察机关的监视工作根本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审理期限和审理方式等均无详细规定,使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矛盾重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工作面临的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2、转变办案意识,正确处理进步办案数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关系。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监视工作,前几年民行检察部门为了尽快翻开工作场面,扩大社会影响和开拓监视范围,各地都以提出抗诉案件的数量作为衡量评比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为此民行检察部门都力争在抗诉案件数上年年有新打破,导致一些民行检察部门过于重视案件数量,而无视了案件质量,在办案中不做深化细致查证工作,不严格把握抗诉标准。这种情况近年来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一些民行检察部门尚未彻底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导致抗诉案件不被采纳。为了改变这一现象,民行检察人员在办案时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施行,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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