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合同(二).doc
                            上传者: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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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进口合同(二).doc货物进口合同(二)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 代表。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 代表。 目录
第_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 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 甲方(供方)与乙方(购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详见本合同附件1, 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 密之义务。 第三条供货条件 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 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
包皮包装从 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 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 到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发货前 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
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 开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 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 发货帐单(三份)
(2) 海运提单
(3) 装箱单
C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 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 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
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 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C1)发货帐单(3份)
(2) 海运提单
(3) 装箱单
(4) 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 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 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艮" 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 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 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 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 代表。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 代表。 目录
第_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 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 甲方(供方)与乙方(购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详见本合同附件1, 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 密之义务。 第三条供货条件 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 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
包皮包装从 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 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 到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发货前 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
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 开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 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 发货帐单(三份)
(2) 海运提单
(3) 装箱单
C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 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 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
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 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C1)发货帐单(3份)
(2) 海运提单
(3) 装箱单
(4) 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 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 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艮" 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 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 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 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