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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开发的工作意见.docx

上传者:annimy 2022-07-24 00:54:30上传 DOCX文件 13 KB
人才市场开发的工作意见
自19*年7月宜政发(19*)14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才流动社会化调节机制逐步开放人才市场的意见》下发以来,我市人才市场取得了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现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XX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见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在内的人才流动体系。
二、市人事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其主要服务范围除宜政发(19*)149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外,还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开展人事代理;
(二)开展毕业和双选就业指导;
(三)开展人才测评;
(四)开展人才流动法律、政策咨询;
(五)依法从事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
(六)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等活动;
(七)开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四、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担负全市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受市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下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市属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其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其他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后,原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人才中心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的,市人才中心可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
六、成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举办专业、行业性人才交流会或招聘活动,必须经市人事部门审批,并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通过委托人才市场、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新闻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及其他招聘形式进行。向社会组织人才公开招聘(包括去市外招聘),必须经市人才中心批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和有关待遇等情况。
2、需要通过新闻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的,由招聘单位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出具市人才中心批准的文件。
3、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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