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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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国际避税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第二节国际避税的方式第三节国际间的转让定价第四节国际避税地 第五节 反避税一般措施 一、含义一、含义1.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取变更其经营地点或者经营方式等公开的合法手段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际纳税义务的行为。2.指跨国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通过合法方式跨越税境,避开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避开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而进行的一种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偷税(一)主观原因(一)主观原因跨国纳税人从事跨国投资活动时牟取额外收益的欲望。(二)客观原因(二)客观原因税收管辖权税率税基其他税收规定非税原因1.税收管辖
2、权约束规范的差异; 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属人原则居民管辖权公民(国籍)管辖权税收管辖权2.税率差异税率差异3.税基差异: 税基 各国税制模式: 第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这种结构以经济发达国家为多。 第二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即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所占比重大都比较高。 第三种,实行低税模式,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被人们称为“避税港” 所得课税财产课税流转额课税4.4.其他税收规定差异其他税收规定差异:(1)税收优惠政策(2)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3)反避税方法 (4)征收管理水平 5.5.非税原因非税原因如外汇管制的宽严查毒、公司法的区别、移民法的区别、银行保密条例的区别等等。会引起纳税
3、人或课税对象由一国向另一国的转移。一、主体转移目的摆脱或回避高税国居民(公民)管辖权。转移方式:适用法律标准的方式和适用户籍标准的方式。(一)适用法律标准的方式跨国法人转移或者避免国籍国(不可能完全消除在该国该国的无限纳税义务,因为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一般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二)适用户籍标准的方式 居民 在适用户籍标准而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其住所、住所、居所及居住天数居所及居住天数构成无限纳税义务的连接因素。避税就是消除这些因素。1.跨国自然人住所与居所的转移(1)住所的真正转移(2)住所的短期转移(假移居):以特定项目避税为目的,实现目的再迁回。(3)缩短居住时间,中途离境(4)成为临
4、时纳税人享受“临时移民”税收优惠待遇。2.跨国法人居所的避免与转移(1)虚假迁出与转移通过策划,设法消除构成管理机构存在的因素,以避免居所的存在的避税行为。如:改变股东和常务董事的国籍、改变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的所在国、改变其保管公司账册和公布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的地点、改变其发出经营决策指令的国家。将总机构改变为分支机构。(2)居所的真正转移指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机构或者实际管理中心,真正从高税居住国迁往低税国的行为。 指跨国法人表面上并没有发生在税境之间的转移,但是其通过某些中介形式同样可以起到由主体转移所起到的避税作用。 1.信箱公司 2.中介业务缔约国的非居民,即无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第三
5、国居民,利用各种手段从另外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取得好处的行为。 1.滥用税收协定的客观条件 (1)大多数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允许资本自由进出国境。 (2)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可相对自由地在别国建立新的实体。 (3)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规定,甚至使得从高税国也能获取避税机遇。2.滥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直接的导管公司(A-B B-C)踏脚石导管公司(A-B-B1B-B1)二、客体转移目的从高税居住国(国籍国)向低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转移(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1.常设机构的含义它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补充:当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