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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的特性及主体

上传者:2****5 2022-06-14 20:30:41上传 PPT文件 4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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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一)形式 、保险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自保保险公司:非保险业的企业以自行保险为目的,作为母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 合伙、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少见。 、合作保险组织 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社员不分保额大小均有相等的投票选举权,其保费的收取采取赋课方式即出险后由社员分担缴纳。 保险合作社 按照地域或者行业由社员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自愿组成、共同经营的保险合作组织。 相互保险社 参加保险人员自己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合作团体。社员缴纳相当资金形成基金,用以支付创立费用、业务费用及担保资金,费用摊销并扣除准备金之后偿还基金。相互保险公司:具有相同保险

2、需要的社会成员作为股东,以交纳保险费方式出资建立保险基金,同时作为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保障的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交互保险社 美国创立的一种介于相互保险组织与个人保险组织之间的混合体。它由被保险人即社员互相约定交换保险并约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在限额内可将保险责任比例分摊于各社员之间,同时接受各社员的保险责任。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主要权利义务 、保险费请求权 ()财产保险 短期险 成立时一次交付 得诉讼请求 ()人寿保险 长期险 成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以后陆续交付 不得诉讼请求 、给付保险金义务 时间:出险时 期限: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4、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应该法定 金额:约定金额二、投保人(applicant ,policy holder)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一)要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英美:未成年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撤销前有效,该撤销权专属

5、于未成年人。(二)寿险投保方式: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道德危险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主要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保险合同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insured assured) (一)涵义 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二)限制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保险经营、道德危险防范的需要 、年龄 、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

6、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六条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7、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十三条正当性 缺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精神状态 例外规定的正当性质疑 (三)被保险人的同意 1、保险利益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承保的同意 3、保险合同转让质押的同意 第

8、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4、受益人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同意可否撤销 如果可以撤销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中,新增了被保险人合同解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该请求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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