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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上传者:露*** 2022-06-27 10:41:20上传 DOCX文件 15.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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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2、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

3、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

4、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

5、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6、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l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

7、小5A5A  3A      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1015  20      (m2A)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

8、准表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8B4B  1B     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  5 7510     (m2B)         第403条

9、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

10、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11、160;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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