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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上传者:5****1 2022-07-05 00:22:07上传 PPT文件 1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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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 环境侵权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第一节 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二、环境侵权的特征1、主体方面的特征。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环境权益。2、客体方面的特征。环境民事侵权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与复合性。侵害对象有自然要素、无主物、公私财产与人身。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3、内容方面的特征。首先,环境侵

2、权行为具有价值双重性;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确定性。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成的事故和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错推定论应运而生。客观过错论,是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即为过失。过错推定,若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

3、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就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环境损害的事实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无损害即无救济,因而它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环境享受

4、损害:一是妨碍他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或正常生活;二是环境要素造成非财产性损害,降低环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二)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原因所造成。因果关系推定的的法律方法:盖然因果关系流行病学(或疫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仅仅是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3、加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4、损害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二)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

5、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如某人将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尚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流中的废水引入自己的花园浇花,而导致大量花草死亡。显然,损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工厂不承担责任。(三)第三人的过错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四)战争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

6、;(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排除危害:1、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2、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3、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二)赔偿损失: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1、直接损失:直接造成受害人财产的减少和丧失2、间接损失:预期利益3、此外,环境危害还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包括因严重污染造成受害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也包括环境危害给受害人造成残疾,或是公民因环境享受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精神痛

7、苦等。实践中,已有地方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判决精神赔偿。二、共同侵权共同环境侵权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排污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或共同引起致人损害的危险发生,又可称为复合污染或复合公害。共同环境侵权被确定后,受害人不必确定致害者的排放比例和责任比例,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者先行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然后先行承担责任者可要求其他侵权者按照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比例无法确定,则可由共同侵权者平均承担侵权责任。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一、自行协商二、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居中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居中调解,只有强制执行力三、仲裁

8、我国目前除海事纠纷外,既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法规,也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机构。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有可能是涉外纠纷,如船舶污染、海上石油开发勘探或其他海事中因污染发生的涉外赔偿纠纷。这部分纠纷有事先或事后书面仲裁协议的,就只能提交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四、诉讼:基本上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1)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通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

9、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足以说明我国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

10、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存在污染损害的行为有客观的污染损害事实(2)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的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是由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民法通则中关于20年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此仍然适用,即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3)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实行“代索赔”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

11、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海洋环境污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其诉讼主体的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案例1: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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